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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04-24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流域临县段干支流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黄河流域临县段干支流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河流域临县段干支流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
为做好黄河流域临县段干支流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有关规定,参照《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开发煤层气项目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70号)《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党校新校区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48号)和碛口镇政府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征收西湾村土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的范围为黄河流域临县段干支流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设计、勘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的占地及地表建筑物和附着物。征地拆迁补偿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征地拆迁由碛口镇、八堡乡、雷家碛乡、石白头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有合法证件的被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三、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具体征地拆迁实施中,可采用适当的奖补办法。
四、所属征地拆迁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落实相关事宜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意见执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