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拟文依据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3〕2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474号)
《2019年度临县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临发〔2020〕号)规定
三、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股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副科级以下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事业单位考核内容
1.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项目完成情况;
2.单位职责任务完成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五、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一)试用期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评语作为定期转正的主要依据。
(二)借用人员按原单位考核。
(三)第一书记的考核由县委组织部任职办按照县委、县政府意见组织,单位根据《2019年度临县农村第一书记考核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0〕2号)具体实施。
(四)驻村工作队的考核由临县县委干部下乡领导组组织考核,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驻村帮扶工作队长(队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临干帮扶组〔2020〕1号)具体实施。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六)病假(因公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违反党纪政纪的工作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人社部函〔2012〕290号)执行。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进行。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