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投诉求决类)请求清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法定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调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英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违规加重农民负担
法定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诉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有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诉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县农经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