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临县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临县公安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2021年01月25日 10:25:00 来源:临县公安局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做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二)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 

  主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 复核以一次为限。

  (四)对公安机关以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30号)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与本级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及时提供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活动。 

  信访部门对信访中要求国家赔偿的,告知信访人依法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请求赔偿。 

  监察部门对国家赔偿所涉执法办案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 

  审计部门监督国家赔偿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和赔偿费用支付。 

  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向财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财政机关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财政机关。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对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主要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情形 

  (一)控告公安民警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护人、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或涉嫌渎职犯罪,信访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二)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信访人要求立案监督的; 

  主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信访人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后,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五、告知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信访人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对结论仍不服提出诉求的; 

  主要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比如:《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安机关对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认定,或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信访人要求获得民事赔偿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属于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劳动合同纠纷等问题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 

  主要法律依据: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只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分管领导:赵和平    联系电话:13753895188; 

   人:刘    联系电话:13835805111。 

    

    

                                                       0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06004910号-3 网站地图  
邮政编码:033200   网站技术服务电话:0358-4421987
网站标识码: 141124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