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行政行为 |
诉求途径 |
法律依据 |
1 |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对作出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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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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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3 |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4 |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5 |
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6 |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7 |
资格认定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8 |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9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10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11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12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吕梁市地方税务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