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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5〕16号 发布日期2025-07-18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巩固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一步规范我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和健全完善高龄津贴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现就我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高龄津贴享受条件只有年龄和户籍的限制,凡具有临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按照所在年龄段享受相应补贴。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津贴标准

全县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全县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

三、发放管理

(一)首次享受的,由申请人填写《临县高龄老年人津贴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后报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经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调查核实后在相关表格中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相关表格中经办人签字、盖章留存并形成发放对象名单,每月1日上报本月应享受花名报送至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后生成发放对象花名并进行发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摸排工作,每月1日前将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新增的填写《临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新增汇总表》《临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核减汇总表》盖章后报送至民政局,填报数据要真实、准确,要及时跟踪享受补贴老年人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三)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当月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四、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加强高龄津贴发放的规范管理,做好与公安、人社、卫健等相关部门每月提供的老年人数据信息比对、核实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与派出所、卫生院、劳保所等每月提供的老年人数据信息比对、核实和政策宣传等工作,协调解决高龄津贴资金发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公安局:每月1日提供上月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口注销、迁出数据(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变动时间、变动类型等信息),指导乡(镇)派出所做好老年人户口注销、迁出数据信息共享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每月1日提供上月死亡数据(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死亡时间等信息),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老年人死亡信息共享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1日提供上月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养老金数据(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停发时间、停发原因等信息),指导乡(镇)劳保所做好老年人享受养老金数据共享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将县民政局推送和本级比对的数据信息及时下达至各村(社区),并督促各村(社区)及时主动做好高龄老年人的普遍走访摸排、政策宣传告知等工作,每月1日上报本月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数据,确保高龄津贴动态管理,精准发放。

村(社区):负责受理高龄津贴材料,对户籍和年龄进行审核,登记发放信息;对上级部门推送的比对数据进行核实,主动做好高龄老年人的普遍走访摸排、政策宣传告知和信息核实及上报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临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配合县民政局做好高龄津贴信息审核及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站位,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指定专人做好高龄津贴工作。

(二)加强核查工作。民政、公安、卫健、人社部门要指定业务联系人,每月1日对各部门推送数据开展信息核查比对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及时追回,对故意隐瞒上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坚决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

附件:1.临县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领导组

      2.临县高龄老年人津贴申报表

      3.临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新增汇总表

      4.临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核减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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