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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4-17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

(三)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的15%,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

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  

(二)勘测定界资料。蔬菜大棚、香菇大棚和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的畜禽养殖可以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备案、入库所需用地范围的矢量坐标、范围面积表、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或者手持GPS进行测量取得。

(三)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四)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督促生产经营者在结束使用后一年内,依照用地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一)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的。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超两年未建设的。

(三)超范围(面积、层数、层高)建设,或不按照建设方案使用,并且超两个月整改不到位的。

(四)生产用地规模减小或经营行为发生改变的。

(五)擅自买卖或转让设施农业用地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强化县域范围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确保完成全县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第九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第十条  下列设施农业用地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用于蔬菜种植生产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棚等种植业设施除外)。

第十一条  耕地进出平衡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协调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  耕地“进出平衡”的条件。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农用地内部的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包含“一进”“一出”,保障了农用地内部地类结构的动态平衡,优化了农用地结构布局,提高了耕地质量及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了保护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可持续协同发展。

“一进”是指将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恢复或者立即恢复整治手段整治为耕地,调进耕地的数量、质量必须高于或同等于调出的耕地数量、质量。

“一出”是指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调出时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  耕地转出。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耕地进出平衡适用范围的前提下,根据用地需求,持相关用地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耕地转出”申请。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编制全县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

第十五条  耕地转进。按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对列入“进出平衡”的地块进行复垦,复垦后要满足耕地要求并及时进行耕种和管护,复垦完成后进行初验,报自然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临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临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  0358-442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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