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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3-15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2023-2025禁牧工作规划》的通知 |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2023-2025禁牧工作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
《临县2023-2025禁牧工作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2023-2025年禁牧工作规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巩固我县近年来的造林成果,保护林草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休牧轮牧条例》和《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等规定,结合有关政策,特制定临县禁牧三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将禁牧工作与发展舍饲养畜、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彻底解决牲畜毁坏林草植被等问题,形成全民动员、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
保护辖区内林草资源,改善全域生态环境,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禁牧制度,进一步巩固生态保护修复成果。
三、禁牧范围
本规划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牛、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本县在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本县区域内禁止放养羊只;
(二)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
(三)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
(四)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和草地;
(五)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
(六)自然保护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四、禁牧期限
三年,即2023年3月1日-2026年3月1日,期限届满,重新确定新的禁牧期限。
五、禁牧方式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二)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
(三)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
六、处罚依据
在实行禁牧区域和期限内放牧的,根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七、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全县禁牧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姚树山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石凤鸣 县政府副县长
郭泽鹏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薛志飞 县政府办主任
刘新明 县林业局局长
冯清照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谈平 县财政局局长
陈建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翠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薛银贵 县民政局局长
郭 原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局局长
陈绍文 县水利局局长
郝有旺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李有喜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陈侯平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
张 瑞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各乡(镇)政府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禁牧工作会议、协调具体工作,完成调度、统计及情况汇总上报等任务,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断完善、优化禁牧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为禁牧工作提供保障。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刘新明担任。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禁牧工作领导组,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积极开展本乡(镇)的禁牧工作,各乡(镇)禁牧工作在县林业局的指导下开展。
各行政村要成立相应的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担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自然村负责人、护林员等相关人员。在乡(镇)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本村禁牧工作。林场参照村级组织机构,成立相应的林场禁牧工作领导组。
八、工作职责分工
临县禁牧工作职责职能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林长制工作要求制定,各级林长在禁牧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将禁牧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乡(镇)林长为本责任区域内禁牧工作主体责任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履行好禁牧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禁牧监督管理检查等相关工作。要承担全县禁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职能,要建立禁牧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依据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定期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草地载畜量。定期开展对禁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在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和牲畜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载明区域名称、范围和期限。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禁牧、轮牧、休牧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县财政局:负责将禁牧休牧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5.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绿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6.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舍饲圈养、牲畜品种引进改良以及饲草种植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推广服务工作。对在禁牧区实施舍饲圈养的,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扶持。
7.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规范舍饲圈养、品种改良,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
8.县乡村振兴局:引导、扶持禁牧区域内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移民搬迁、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9.县民政局:对禁牧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给予救助。
10.县公安部门:加大禁牧执法力度,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在湿地、堤防、护堤地放牧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配合各乡(镇)对阻碍禁牧休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各部门之间要建立禁牧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牧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属地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实施禁牧休牧主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对本辖区食草性牲畜存栏头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宣传、巡查管护及违规行为的制止处置等具体工作。应当优先聘用在禁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担任护林员,“定格、定员、定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禁牧相关工作,按照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建立相关制度,做好养殖户的禁牧政策宣传、劝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村民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合理利用林草资源。
相邻的乡(镇)、村委要建立禁牧工作协作机制,确保禁牧工作不留空档、无缝对接。
九、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广泛宣传解读禁牧休牧制度,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到家喻户晓,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切实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森林和草原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同时建立和完善禁牧休牧工作会议制度,围绕禁牧休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断完善、优化禁牧休牧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为禁牧休牧工作提供保障,实现信息互通,促进联防联治。
(二)组织实施
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接,各负其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乡(镇)、村委要严格实行禁牧工作专人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包片领导,在每个禁牧区域立牌定桩,明确界线和责任人;同时,要严格落实林(草)长制工作职责,积极推进禁牧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与各村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不得从事放牧行为;与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区域范围,严加巡护,严防进入禁牧区域偷牧,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执法人员查处;各乡(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对组群散放、夜牧、屡禁不止的毁林毁草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三)强化监督
县领导小组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强化禁牧监督管理。要建立禁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建立完善禁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实现禁牧工作常态化。领导小组公开举报电话:0358--4427739,各乡(镇)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县领导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巡查过程中,对失职渎职的护林员要严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以随时予以解聘或更换。
(四)总结考核
禁牧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年终纳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评,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禁牧工作进行总结考核,总结禁牧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建立禁牧休牧长效机制,巩固禁牧成果。通过常态化管理,实现科学封禁,创建绿色屏障。
*非政策性文件不作解读
政策咨询:临县林业局 4427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