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农村危房改造房屋置换
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100%达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和《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建村〔2017〕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置换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四类人员”)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无能力、无条件采取新建、修缮、租赁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房户。
二、置换条件
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置换:
1.D级危房;
2.常年居住的危险土窑洞(二、三级)。
三、不能置换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房屋
四、置换后房屋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房屋质量为A、B级。
五、验收要求
1.房屋置换合同书(置换双方及中间人签字摁手印);
2.置换双方出具保证书(保证置换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置换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乡镇分别加注意见、盖章确认;
3.置换双方及中间人在住房前照片;置换户入住后照片(建档立卡户三卡上墙);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户中的无房户,需村委出具证明,乡镇审核认定;
5.乡镇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补助办法
1.置换价格超过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按国家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置换价格未超过国家规定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合同价补助。
2.补助资金由乡镇直接拨付给被置换户。
七、其他
1.原则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不能互相置换;
2.对置换住房的,乡镇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长期不居住、群众举报虚假置换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由村委负责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鉴定机关处理,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县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长期租赁
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100%达标,根据《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和《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建村〔2017〕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租赁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四类人员”)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无能力、无条件采取新建、修缮、置换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房户。
二、租赁条件
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长期租赁:
1.D级危房;
2.常年居住的危险土窑洞(二、三级)。
三、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房屋不能租赁
四、出租房屋标准
1.出租房屋面积按照户籍人口,达到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房屋质量为A、B级。
五、验收要求
1.房屋租赁合同书(租赁双方及中间人签字摁手印);
2.租赁双方出具保证书(保证置换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租赁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乡镇分别加注意见、盖章确认;
3.租赁双方及中间人在住房前照片;租赁户入住后照片(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户三卡上墙);
4.建档立卡户中的无房户,需村委出具证明,乡镇审核认定;
5.乡镇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租赁补助办法
1.租赁补助标准:房屋租赁补助原则不超1400元/年/户;
2.补助期限:暂定为10年。期限范围内贫困户因去世或有安全住房即中止补助;逾期还需要租赁,由乡镇重新审核后确定;
3.房屋租赁补助由乡镇负责,每年分两次(6月份、12月份)补助,各乡镇审核合格后汇总拨付;
4.补助资金由乡镇直接拨付给出租户。
七、其他
1.原则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不得互相租赁;
2.对长期租赁住房的,乡镇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长期不居住、群众举报虚假租赁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由村委负责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鉴定机关处理,涉嫌骗取国家资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县集体修建保障住房解决贫困户
住房安全实施办法
住房安全是贫困县退出的重要指标。为切实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建村〔2017〕192号)和《山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建村〔2017〕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及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简称“四类人员”)中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无能力、无条件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租赁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无房户。有条件的村可以由村委组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修建保障住房,保障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用于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二、保障房屋建设标准
1.新建保障房标准:房屋为有抗震构造措施的砖混一层平房,建筑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7米,外墙为三七墙或二四墙加保温,屋面有保温材料,室内涂刷白,通水、电,有火灶或取暖设施,地板水泥硬化,室外有公厕。
2.集体购买农房修缮、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标准:经修缮后的住房整体性能要达到房屋鉴定B级以上,外墙为三七墙或二四墙加保温,通水、电,有火灶或取暖设施,地板水泥硬化,室外有公厕。
三、资金补助标准
1.新建保障房和集体购买农房修缮,每安置1户补助1.4万元。
2.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按照实际验收工程量(工程量包括房屋主体修缮加固、附属设施建设、室内装饰)补助资金,每安置1户最高补助1.4万元。
3.新建和修缮加固闲置公房,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自筹解决。
四、验收范围
集体修建保障房的范围限定为2017年以来各乡镇申报的危房及危险土窑洞集体修建户数。新建保障房和集体购买农房修缮符合上述标准予以验收补助;修缮加固闲置公房按主体修缮加固、附属设施建设、室内装饰等工程的实际验收工程量予以补助1.4万元/户。
五、验收资料要求
集体新建保障房、集体购买农房修缮、修缮加固闲置公房的验收要求:
1.达到新建及修缮标准;
2.村委根据“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选择施工单位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