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专利申请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县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升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年度科研经费投入预算中列支。
第三条 凡本县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对象,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金额:
1.发明专利受理资助金额,每件最高不超6000元,以缴纳费用为依据。
2.实用新型专利受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2000元,以缴纳费用为依据。
第五条 专利年费资助金额
1.发明专利年费全额资助,以缴纳费用收据为准。
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资助30%,以缴纳年费收据为准。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科技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临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
第七条 专利发明奖励
1.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3000元/件;
2.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个人须向县科技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1.《临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4.其它材料。
第九条 县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受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的,全额追回资助和奖励的费用,并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