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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日期2017-12-08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用散煤质量进行管控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789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用散煤质量

进行管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用散煤质量进行管控的通知》精神,为打好蓝天保卫战,严格落实《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吕政办发〔201791号)关于散煤使用规定,有效控制农村燃煤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散煤质量管控

各乡镇、农村等其它控制区域禁止燃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散煤;城区范围内更要严加管控,强化巡查,完成“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

二、源头治理,乡级配送

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清理取缔无证照及销售劣质煤的储售煤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全县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优质散煤配送点,负责销售兑换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散煤。

三、对超标准燃用生活散煤的处置

组织有关部门和临泉镇重点对城区范围内的生活用散煤开展检查管控,其余各乡镇负责对所属范围内的生活用散煤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发现使用超标准燃用的劣质散煤,一律查封,并由乡镇督促用户到指定地点兑换符合标准的清洁煤。各乡镇负责对检查发现正在使用、存放的超标准劣质散煤,在各自确定的配送点兑换清洁煤。煤差价由县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兑换、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四、履职尽责,落实到位

散煤管控由各乡镇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乡镇要以村、分户摸清底数,建立散煤使用质量、数量清单,及时为供煤配送点提供本乡镇所需符合标准的优质散煤数量。县政府组织煤炭、环保、公安、工商质监、住建、经信、城管中心、交警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督办。煤炭部门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源头销售管理,建立燃煤炭生产、经营管理清单;环保部门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督查指导;工商质监部门对售煤点的市场经营进行管控,同时对燃用散煤的煤质进行检验并定期公布检验信息;住建、经信部门要在重点区域优先实施“煤改电”“煤改气”项目;城管中心全程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城区散煤管控工作;其余各乡镇散煤管控工作由当地派出所配合;交警部门要组织警力,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的运输车辆。在煤炭配送、使用过程中,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燃煤用户要主动接受、配合市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对我县散煤管控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广播、电子屏幕、宣传单等大力组织宣传有关信息,县电视台要连续播放散煤管控规定。村委、街道要将宣传单张贴到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做到家喻户晓。

六、加强调度,按时报送信息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将散煤管控工作作为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落实,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认识要到位,措施要得力,不得有丝毫马虎应付思想。各乡镇要将工作开展情况要于每15日、30上午报县煤炭服务中心,邮箱lxmtjbgs@163.com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8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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