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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临政发〔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11-02 |
|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 | 关 键 字: |
|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通知 | |
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
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5年编制的《临县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对《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临政发〔2024〕15号)中下放给乡镇的37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
一、取消下放职权
将《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的决定》(临政发〔2024〕15号)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2项、生态环境领域1项、住建领域7项、交通领域2项(其中1项部分回收)、水利领域1项、农业农村领域4项、林业领域6项、应急领域5项、消防领域1项职权取消下放,回归原县级执法部门。
二、保留下放职权
剩余涉及生态环境领域1项、住建领域1项、交通领域2项(其中1项为部分下放)、农业农村领域1项、林业领域1项、消防领域3项,仍由23个乡镇人民政府履行。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衔接机制
乡镇与县直执法单位需明确协作范围、细化职责分工,确保职权交接顺畅、执法无断层:
1.明确衔接协作范围:针对已收回县直单位行使执法权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制定《乡镇配合县直单位执法事项清单》,清晰界定乡镇前期介入处置的事项、协作流程及责任分工,为职权调整衔接提供明确依据。
2.乡镇履行衔接配合职责:在执法职权调整衔接中,乡镇需做好前期处置衔接,通过网格员巡查、群众举报、村干部报告、舆情监测等途径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建立台账;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立即依法制止,防止危害扩大;初步核查违法时间、地点、主体、事实等关键信息并固定证据;填写《行政案件移送书》附核查材料,通过书面形式规范上报对应县直执法单位,为县直执法单位后续执法做好衔接铺垫。
3.县直执法单位履行衔接主体职责:作为执法职权调整后的执法主体,县直单位需主动做好衔接履职。对乡镇上报线索及时响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罚,不得将执法责任转嫁给乡镇;在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乡镇,并在案件办结后会同乡镇完善案卷归档,实现执法流程衔接闭环;对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牵头组织多部门协同执法,乡镇予以配合,保障复杂事项执法衔接高效。
4.行政执法案件管辖争议处理: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指定管辖。
(二)健全完善“传帮带”机制
放权后的县直机关需履行乡镇综合执法“传帮带”责任。县司法局统筹全县指导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执法权收回单位)按“谁主管、谁指导”原则,负责本领域乡镇执法业务指导,对象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以“线上+线下”“理论+实操”开展年度培训,覆盖执法清单、法规适用等内容,在法规或执法事项调整后15日内更新资料并专项培训,明确执法流程、裁量基准及文书样式,指导建立台账与案卷归档制度,县直单位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对乡镇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案件定性等疑难问题要“及时响应、按期答复”;县直单位定期下沉查案卷、跟班作业、现场督导,派驻骨干现场带教,开展联合执法演练与案例剖析,提升乡镇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及办案能力。乡镇在执法中发现需要相关机关配合的可以向协助机关发出协助请求,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临政发〔2024〕15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1.临县人民政府取消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
2.临县人民政府保留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目录
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