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精准扶贫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
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加快就业脱贫攻坚步伐,扎实做好全县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培训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7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确保到2019年实现如期脱贫总目标,以增加收入为核心,以扩大就业为路径,以政府补贴为支撑,以社会保障为重点,将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作为全县实施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扎实组织,广泛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吸纳贫困就业人员,帮助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稳定脱贫。
二、目标任务
依托全县丰富劳动力资源,发挥劳务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户持续受益”的扶贫模式,把流动分散各地、劳动和社保关系“双无”的劳务输出人员组织起来,建立劳务输出公司化运作、“员工制”管理、社会保险补贴机制,促使农村贫困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由阶段性灵活就业向长期稳定就业转变,由松散的劳务民工向规范的城镇企业“员工制”转变。
三、实施办法
(一)择优选取劳务公司(企业):从县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劳务公司(包含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派遣公司)中,公开择优选取1-2家先行试点“员工制”管理,在“吕梁山护工”中选取部分培训合格输出但未建立劳动和社保关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员中试点开展,成熟以后在其他行业内逐步推开。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劳务公司应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并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合理补偿管理服务成本: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劳务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员工制”合同依托和参保缴费服务,履行劳务派遣许可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保障等事项,不组织劳务输出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也不履行发放工资义务。劳务公司实施“员工制”管理服务的成本支出,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按其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总量、服务事项等给予相应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晋政发〔2017〕29号、晋财社〔2011〕188号文件规定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约定,补贴资金从县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或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解决。
(三)规范“员工制”管理对象:主要是输出就业的、劳动和社保关系“双无”的县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已在输入地建立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的,或本人不愿意输出就业和参保缴费的,不纳入“员工制”管理范围。
(四)签订“员工制”劳务合同:劳务公司对劳务输出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双方协商签订“员工制”劳务合同。实行轮岗轮休、“员工制”劳务合同中止期间,不影响劳务输出人员到其他地方、单位就业工作。
(五)实施社保补贴:对实行“员工制”管理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建档立卡”劳务输出人员,按实际签订合同年限(不低于半年即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即36个月),从县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或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其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的66%。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申请社保补贴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1)劳务输出人员必须是县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2)劳务输出人员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员工制”劳务合同、纳入“员工制”管理;
(3)劳务输出人员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以上(含半年)。
(4)劳务输出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必须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办理。
2.个人缴费计算办法:签订“员工制”劳务合同并参加“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保补贴期限:享受“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不超过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2)个人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月数累计不超过三年,即36个月;
(3)政策执行期不超过五年,即指2019年受理审批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执行满三年,顺延至2021年10月20日。
4.社保关系转移:“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社保补贴期满后,如本人愿意全额负担、继续缴费满15年的,可与城镇职工一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本人不愿继续缴费、自愿转回农村就业的,可将城镇职工保险关系转为城乡居民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5.申领社保补贴程序:
(1)劳务公司在县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员工制”管理条件的劳务输出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劳务公司按月或按季度代收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代缴县社保经办机构;
(3)劳务公司凭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收据和其他证明材料,为参保人员申领社保补贴资金;
(4)经审核批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劳务公司及时将补贴资金分发到相应缴费参保人员手中。
四、交通补贴
为了鼓励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员工制”管理,按照晋政办发〔2017〕29号文件第十二条,参照晋政办发〔2016〕6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可从统筹整合的就业、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实行“员工制”管理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标准:省内跨县(市、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补贴资金实行实名制,由劳务公司申领并及时发放给“员工制”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实施
为进一步搞好精准扶贫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特成立县“员工制”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各乡镇要将“员工制”管理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动员第一书记、下乡工作队和包村干部,进村入户走访贫困家庭,动员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协调解决转移就业家庭实际困难,推动“员工制”管理人员实现稳定就业脱贫。
(二)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高输出人员素质
全县规划设立四大片区(兔坂、刘家会、林家坪、三交)培训基地,以县白文职业技校、县职业学校和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为主渠道,巩固民办培训学校,形成覆盖全县的培训基地网。要借鉴白文职业技校开展“吕梁山护工”培训的成功经验,开展订单式、定向委托培训,组织县职业学校和其他民办学校进行保洁保绿保安、电工、焊工、驾驶“的哥”、前青塘粽子制作、电商、建筑装潢等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强化维权服务,实现稳定就业
县扶贫部门要做好“员工制”管理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县教育部门要加强职教学校管理建设,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平。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相关社保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员工制”输出公司的管理,对劳务公司输出的“员工”要跟踪服务,搞好维权保障。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服务,落实好相关社保政策。“员工制”管理参与的企业要建立实名登记台帐制度,完善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有效衔接的专业服务和维权保障机制,扩大劳务输出通道,实现精准输出、稳定就业、规范管理。
六、本实施方案从批复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可据实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及细则作为补充。
附件:1.临县“员工制”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名单
2.“员工制”劳务合同书
附件1:
临县“员工制”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白旭平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振玉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李泽林 县财政局局长
刘澍泽 县教体局局长
闫福平 县经信局局长
张文全 县农委主任
高 翔 县扶贫开发中心主任
成侯平 白文职业技校负责人
高洁宝 县职业学校校长
张志华 县劳动就业局局长
高贵荣 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校长
赵碧龙 县人社局副局长
成志勇 县企业保险中心主任
李春照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赵碧龙(兼),在领导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具体实施推进“员工制”管理试点工作。
附件2:
编号:
“员工制”劳务合同书
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劳务合同书是为了开展临县精准扶贫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而特别制定,仅适用于“员工制”管理。
二、劳务公司与参与“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员工制”劳务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务公司包含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人力资源派遣公司。其必须依法在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劳务公司应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并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劳务公司主要职责是为劳务输出人员提供“员工制”劳务合同的依托和参保缴费服务,履行劳务派遣许可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保障等事项,不组织参与“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也不履行发放工资义务。
四、参与“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必须是输出就业、劳动和社保关系“双无”的县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已在输入地建立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的,或本人不愿意输出就业和参保缴费的,不纳入“员工制”管理范围。
一、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劳务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参与“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务合同期限
第三条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此“员工制”劳务合同不低于半年(6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指从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2)个人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按签订合同期限计算,补贴月数累计不超过三年,即36个月。补贴标准及办法按《临县开展精准扶贫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执行期不超过五年,主要是指2019年受理审批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执行满三年,顺延至2021年10月20日。
三、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四条 参与“员工制”管理的劳务输出人员,可以不限地域、不限时间、不限工作单位,在劳务公司的指导帮助下,自主择业就业。
四、社会保险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临县开展精准扶贫劳务输出“员工制”管理和社会保险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甲方在县社保经办机构为乙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月或按季度代收乙方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代缴县社保经办机构;凭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收据和其他证明材料,为乙方申领社保补贴资金;经审核批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分发到乙方手中。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终止
第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中止、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不再另行通知。如乙方需要续订,可和甲方联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盖章):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