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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3〕43号 发布日期2023-09-18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根据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吕梁市财政局、吕梁市民政局、吕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2021〕82号),山西省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13号),吕梁市医疗保障局、吕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2023〕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做好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具体范围如下: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中小学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本地就读的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五)流动人口(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六)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

(七)武警山西总队吕梁支队基层官兵;

(八)县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

(九)非参保期内出生的具有城乡户籍的新生儿;

(十)非参保期内民政部门社会福利院收养的社会弃婴。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023年预收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由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资助标准

(一)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残联部门全额资助。

(三)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资助。

(四)对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每人342元,个人缴纳38元。

(五)对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每人304元,个人缴纳76元。

(六)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2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00元。

(七)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残疾人员、优抚对象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负担。

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优抚对象以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核实认定的名单为准。

四、缴费时间

(一)全县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25日,每月的缴费期为1日—25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的医保待遇。

(三)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居民医保,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一)普通参保人,继续由税务缴费渠道完成个人缴费,如涉及参保区域变化,由个人先行在拟参保区域完成参保信息变更,再通过税务缴费渠道完成缴费。参保人选择自行缴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渠道、电子税务局、缴费专用POS机或者现金、家庭账户共济等渠道办理缴费。参保人选择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等集中代收的,协办人员可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社保缴费专用POS机等渠道代理完成缴费,也可选择以虚拟户方式在税务征收窗口进行缴费。

(二)资助参保人员,由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核实认定,并进行全名单个人身份信息核实比对无误后于10月20日前推送到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标识后,推送税务部门征缴信息系统,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六、多层保障

要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优化完善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和筹资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鼓励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工商联、企业和各类慈善机构、社会组织通过捐赠、捐款等方式资助受灾群众、有困难的脱贫人口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参保资助纳入集体经济收入或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支出范围。为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机制,我县城乡居民也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借鉴其它县市的做法,参加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为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选择由银保监会核准并在本县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专业理赔团队、主营人身寿险保险业务并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国有保险公司承办落实。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组织、认真部署,积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力量动员群众主动参保,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通报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参保情况,各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对特殊人群参保工作精心谋划、抓实抓细,分类健全台账,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推动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为我县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分工,协力推进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部门协作,层层压实责任,对征缴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做到全县通力合作。为明确分工,协力推进,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特成立我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分工如下:

1.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组织实施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及医疗保险征缴等全面工作,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及时部署、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困难人群和脱贫人口100%参保),圆满完成筹资任务。

3.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医疗保险补缴、资助办理等工作。

4.县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缴费标准和医保部门传递至共享平台的应缴费信息(参保、变更、注销、补缴、资助等)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按时足额上交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按时划拨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特殊人群资助资金。

6.县卫健局和医疗集团按职能负责医疗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督促乡镇卫生院配合各部门完成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7.公安局负责筹资过程中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不法行为,保障参保居民合法权益。

8.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要负责对各自符合救助对象的身份认定,按时将资助人员名单传递交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医保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要为符合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参保金,以虚拟户方式在税务征收窗口进行缴费。

9.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筹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动态进行宣传报导,制作专题、播放(刊登)参保的好处和意义,积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保。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征缴工作的安排部署。各部门要加强医保惠民政策宣传,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对参保人员的保障作用等。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好动员医保征缴工作的主力军作用,运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做好宣传发动,全面提升“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参保覆盖面。

(四)压实责任,严肃问责

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参保结果将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年终责任制考核,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措施。乡村振兴局要将派驻驻村干部村的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纳入驻村帮扶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切实发挥驻村帮扶作用。在基金征缴工作中,要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将一律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临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临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表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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