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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08-09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联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县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联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通政策执行梗阻障碍,实现审批、监管无缝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依法依规设立并集中实施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依法承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以完成证照颁发和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为边界,对其实施的审批行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履行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权。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压缩时限、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

(三)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评审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以及行政审批决定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工作。

(五)按政务标准化要求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服务指南。

(六)负责受理、处置行政审批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审管分离”的原则,监管部门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的制定。

(二)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影响行政审批或与行政审批有关的问题书面告知行政审批部门。

(三)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四)负责信用监管。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对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归集,按要求在“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建立健全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者采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五)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并对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提供相应专业和技术支持,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审批流程优化等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行政审批部门召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配合做好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及评审听证等工作。

(六)负责对本行业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建立行政审批部门与本部门对口的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请示对口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应牵头向上级请示,协助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报批件送审工作。

(八)强化行政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审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推送影响行政审批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等。

(九)负责受理、处置监管、执法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七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一)审批信息推送

1.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或自建业务系统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自接收时间节点起将行政相对人及相关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超时未接收的视为自动认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如对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有争议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

2.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文(编)号、许可日期、有效期等审批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一并推送告知承诺书。如有其它信息确需推送,由行政审批部门同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二)监管信息推送

1.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即时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或自建业务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查看监管部门推送的执法信息,对存在经营异常或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办理审批业务时依法实行“限制准入”或“严格准入”管理,存在疑问或争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

2.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调整的信息。

3.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涉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附处罚依据及结果信息作为佐证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八条  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于免于现场核验的信用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内容、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即时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对于后置核验的信用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已达到审批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验。核验后即时将审批信息及核验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通过信用审批办理的事项,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且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审批决定。监管部门通过后续监管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约定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登记)的,即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监管部门及时跟踪了解许可事项的落实、监管、发展等情况,并将监管存在的问题即时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审批事项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  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勘验完成后联合出具现场勘验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管职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保证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对因信息推送、接受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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