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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2〕92号 发布日期2022-11-16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发布实施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发布实施的通知


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依据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的函(晋污防办函﹝2021﹞67号)的文件精神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技术要求,我县编制完成《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并已通过专家评审。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加强监管,认真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环境噪声执法、建设项目管理、噪声污染源治理的重要依据,是区域规划调整、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科学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由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频发,居民投诉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及《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的要求,结合临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现状、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1、总体要求

(1)主要目标

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加强县城环境噪声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良好声环境的获得感。

(2)划分原则

①规划指导原则。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划分区域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②适用性原则。区划应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③整体协调原则。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④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噪声区划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不能随意降低已确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3)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范围为临县县城建成区,临县县城建成的中心城区及城庄、安业规划区,同时参考区域建设现状,将局部区域划分范围进行调整,总计划分面积21.16km2。

具体范围为北至城庄镇区范围,南至大禹乡善庆峪大桥以北470m处,东西分别至东西两侧的山根缓坡处,用地包括临泉镇、城庄镇、安业乡、大禹乡的镇区范围以及木瓜坪乡的镇区范围和部分村庄用地。

(4)适用时段

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2、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噪声限值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注: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A)。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为临县县城区域,总面积21.16km2。临县县城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为3类适用区域。其中,无0类区,1类区4个,2类区2个,无3类区,沿县城过境铁路及高速公路、主次干道路两侧划分为4类区。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无0 类区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执行标准45-55dB(A)

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4个片区,面积为15.25km2,占总面积比例为72.07%(不包含4类功能区所占面积),片区描述按照顺时针方向(北-东-南-西)。

①1-Ⅰ 城庄组团-城北新区

具体范围为:麻峪大桥及麻峪东街以北的区域,北至规划北边界(西城庄村以北);东至太中银铁路支线(其中城庄村区域东延至城庄村村庄居民区边界;榆林村区域东延至岢太线--榆林沟河);南至麻峪东街--麻峪大桥;西至规划西边界(即湫水河西岸--万安花园、临县高级中学、西坡村、阳宇会村、西会村以西山体)。

区域总面积10.65km2。

②1-Ⅱ 中心城区东部片区

具体范围为:北至麻峪东街东延;东至太中银铁路支线,并包含规划东山公园在内;南至中元街东延;西至从龙南路--河渠街--东林路--南东正街--从龙中路。

区域总面积1.05km2。

③1-III  城南片区

具体范围为:北至中元桥--中元街;东至规划东边界,即太中银铁路支线--胜利坪村居民区东侧山脚--岢大线交汇处接从龙南路;南至呼北高速连接线;西至规划西边界,即任家沟村居民区西侧山脚--吉祥苑、河西小区、龙泽苑等居住小区建设西侧边界。

区域总面积2.28km2。

④1-IV  安业组团居住区

具体范围为:位于安业组团西南区域的青塘片区,东和北边界至湫水河西岸;南至南侧规划边界(善庆峪桥以北);西至规划西边界,即前青塘村、后青塘村居民区西侧山脚。

区域总面积1.27km2。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执行标准50-60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片区,面积为5.91km2,占总面积比例为27.93%(不包含4类功能区所占面积),片区描述按照顺时针方向(北-东-南-西)。

①2-Ⅰ 中心城区

具体范围为:北至前麻峪村北、赵家石岩村西--湫水河西岸--麻峪大桥--麻峪东街;东至从龙中路--东正街--东林路--河渠路--从龙南路;南至中元街--中元桥;西至规划西边界(即西山公园西界)。

区域总面积2.89km2。

②2-Ⅱ 安业组团工、商业区

具体范围为:北至呼北高速连接线;东至暖泉会村东侧山脚--安业沟南岸--太中银铁路支线至从龙南路交汇处--东胜村居民区东边界;南至规划南边界(善庆峪桥以北);西至湫水河西岸--县城污水处理厂西--后寨则村西。

区域总面积3.02km2。

(4)4类区声环境功能区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执行标准55-70dB(A)

以县城主干道及支线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主要包括岢太线、滨榆线、滨河东路、从龙北路、从龙中路、从龙南路、河西中路、河西南路、太和北路、太和南路、呼北高速连接线、万安里街、麻峪东街、麻峪西街、西正街、东正街、河渠街、凤城路、南门街、中元街、凤凰路、汽车客运站等。

4a类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5m;

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5m;

相邻区域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执行标准60dB(A)/70dB(A)

太中银铁路支线两侧一定距离内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4b类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5m;

相邻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5m;

相邻区域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5m。



4、监督与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铁路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确保既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2、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3、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配合)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其厂界标准须达到该区域的功能区噪声限值。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在县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县住建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2、开展绿色护考,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等重要考试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工地使用渣土车辆运输;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机动车噪声监管,在考点周边主干道设立“禁止鸣笛”标识,严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交通道路车辆鸣笛行为,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禁止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广场、商业场所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3、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高噪音喇叭的监督力度。(县公安局牵头)

(三)定期开展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县城建成区噪声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处罚办法,杜绝噪声扰民。(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联合执法)

(四)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2、交警部门要与时俱进,结合县城交通、车辆拥有量和交通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充实完善交通管理相关规章,科学优化各类车辆运行机制,稳定实施有效管控,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县公安局牵头)

(五)本方案未划定的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等)仍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六)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附图: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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