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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临政办函〔2021〕40号 发布日期2021-06-28
发文机关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全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全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1〕21号)文件,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县建立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现就加快推进实施我县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县补充养老保险参保44.73万人,参保率达到98%;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的80%以上,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按照《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我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龄为16—65周岁。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帐户。 

三、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缴费标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5个档次。  

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每人200元/年)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其资格、政府代缴部分分别由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审核、申请,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继续自愿选择档次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入口补)补贴。

2.对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实行入口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上述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1.待遇领取条件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1月1日前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2021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包含当年达65周岁的参保缴费后,从达龄的下月起领取待遇),有补缴意愿的补缴至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2.待遇标准及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政府补贴(出口补)。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年满65周岁领取待遇的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3)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

五、职责分工

省市对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县有关单位、各乡镇要强化职责,协调配合,确保这项民生实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一)县人社局职责

1.统筹协调全县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导社保经办机构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补缴人员补缴年限及档次核定工作。

3.负责会同各乡镇落实村(社区)社保协办员工作补贴,会同县扶贫办、民政局对确定的老年低收入群体的待遇发放。

(二)县税务局职责

1.负责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在做好线上征缴业务的同时,要组织具体征收经办的金融单位进村入户、开展上门收缴服务。做好保费收缴工作的宣传发动、咨询接待等工作。

2.负责对接联系县社保经办机构、各乡镇,定期反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到应缴费人群缴费全覆盖。

3.负责对缴费人员进行实时统计,定期与各合作银行核对现金账务,及时与财政、人社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确保账款相符,及时回盘缴费信息,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乡(镇)职责 

1.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确定具体的乡、村(社区)两级社保经办工作负责人,动员组织所属各村(社区)参保对象按要求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负责做好政策宣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死亡月零报告、保费收缴等工作。

2.负责督导所属各村(社区)严格执行死亡月零报告制度和待遇领取人员公示制度。于每月5日前由乡级社保经办负责人上报各村上月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死亡、服刑、重复领取)信息(纸质版和电子版)。每季度月末组织各村(社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四)县财政、审计 、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参保人数和金额及时将参保居民代缴、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制定农村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办法,每月10日前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农村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制定城镇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办法,每月10日前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镇低收入老年居民认定信息,并同步提供经资格审核后的低保、特困人员信息。 

县残联负责向县社保经办机构动态提供重度残疾(一、二级)人的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资格审核和政府代缴资金的申请、缴纳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6月25日省政府将对全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完成情况按县(市区)进行一条龙考核排队,对完成任务滞后的县(市区)将启动问责。各乡镇要迅速动员组织参保对象6月25日前完成缴费任务。6月21日起对各乡镇参保缴费任务完成情况每天进行调度通报。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认真组织做好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工作。要大力宣传动员各行政机关、企事单位的职工带头为父母亲人代缴补充养老保险费,促进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三)强化责任考核。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如期完成全县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县社保中心      442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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