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0〕5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临县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临县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资产管理, 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 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 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 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类型。一是指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 二是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三是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 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四是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六条 摸清全县“十三五”以来扶贫资产底数, 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 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 提高资产收益, 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经中心、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并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四章 权属确定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监交。
第十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各乡镇党委政府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对“十三五”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 按照《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行清产核资, 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此项工作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五条 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参照国有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县财政局和县农经中心审批,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七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九条 收益类扶贫资产, 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 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最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 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 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 不平均分配, 不人为造成非贫困户与贫困户之间的差距。
第二十一条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 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护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后,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行业部门要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 明确管理主体, 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 属行业部门管护的, 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属村集体管护的, 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农经中心每年底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九章 资产盘活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 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 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该利用的重新启动使用, 该报废、拍卖的依法依规报废拍卖; 产业发展类资产, 要坚持市场导向, 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 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 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第十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 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经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inxian.gov.cn/lxxxgk/lxzfgz/lxzcjd/202004/t20200410_1388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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