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2.1 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气象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省指挥部工作组
省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氧化硫指标增设预警启动条件。建议当监测或预测到所辖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时,分别向有关县(市、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3.2 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 预警发布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原则上,区域预警要求提前24小时发布。
3.3.1 当预测到太原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太原及周边1+30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临汾市、运城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3.3.2 当预测到3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连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3.3.3 当接到上级部门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发布预警,对重点县(市、区)可提高预警级别。
3.4 预警调整
当预测或监测到区域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提高区域预警级别要求。当预测或监测到更大范围区域空气质量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扩大区域预警范围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3.5 预警解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
4.1.1 Ⅱ级响应
当预测省域内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到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启动省级Ⅱ级响应。响应措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1.2 Ⅰ级响应
当预测到太原市或3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或接到上级部门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启动省级Ⅰ级响应。响应措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预报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加强重污染过程分析研判,提出预警调整和解除建议。
(3)督导检查组对有关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宣传报道组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4.2 市、县应急响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市预警情况,按照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4.3 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一般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4.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倡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40%以上。
设区的市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污染排放大户,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2)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疏导、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情况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
(3)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交通道路扬尘等实现减排。施工扬尘可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拆迁、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4 信息报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市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6 响应终止
根据预报预警组专家会商建议,省指挥部办公室终止省级应急响应。设区的市应急响应按预警解除时间终止。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和设区的市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评估应急的效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省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全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气象预测预报专业队伍建设,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及行业专家组成。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应急期间协助开展预测分析,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强化措施建议。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提升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的指导;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指挥部办公室和设区的市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设区的市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2.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3.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