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9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以及毗邻省(区)发生的对我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震级和死亡人数,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2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全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地震应急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国防科工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测绘院、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省指挥部工作组
省指挥部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军队工作、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学救援、监测评估、安置救助、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10个工作组。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2.1 综合协调组
组长:省应急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等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负责处理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2.2 军队工作组
组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有关军队。
主要职责:负责军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统筹谋划与组织协调,指导任务部队开展救灾行动,保障军队与省指挥部直接对接,参加省级层面军地联合指挥。根据需要派出联络员参加其他工作组,配合制定方案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2.2.3 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应急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红十字会、省测绘院、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市、县政府。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清理灾区现场。
2.2.4 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通信管理局,市、县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和保障力量,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公众通信网络平稳运行,根据省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发布应急信息,利用通信大数据为救灾决策指挥和灾区精准救援提供支撑。
2.2.5 交通保障组
组长:省交通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市、县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向灾区投送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要,指导灾区交通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恢复灾区交通秩序等。
2.2.6 医学救援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任。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红十字会、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市、县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前线医疗卫生力量,组织调派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急救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紧急医学救援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等医学救援工作;开展相关区域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为指挥和抢险救援、灾区转移安置等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负责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
2.2.7 监测评估组
组长:省应急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国防科工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院、省消防救援总队、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市、县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指导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2.8 安置救助组
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广电局、山西银保监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市、县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动员志愿者为救灾救助提供应急自愿服务,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2.2.9 社会治安组
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卫健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市、县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2.2.10 新闻宣传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市、县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3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政府设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 风险防控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地震灾害风险普查,编制风险区划分布图,提出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依法对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行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健全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制度,完善防控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跟踪和地震预测,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地震预测意见发布地震预报,组织相关地区加强应急准备。
4.2 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3级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立即将正式速报参数测定结果报告省委、省政府,并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市、县政府;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开展震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省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3 预警
省地震局建立地震预警系统,通过地震预警设施和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媒体、公众服务平台自动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工信、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健、自然资源、能源、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政府,并通报省应急厅。
5.2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或临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采取措施保障救援队伍快速开展救援活动。
5.3 分级响应
省级响应按照灾害分级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地震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省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跨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省指挥部负责与相邻省(区、市)进行协调;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市或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上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5.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由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与震中指挥部进行调度,掌握地震灾情和救援工作信息。
(2)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指导协调抗震救灾。
(3)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要,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由灾区所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与震中指挥部进行调度,掌握地震灾情和救援工作信息。
(2)省指挥部及时指导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省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协调指导抗震救灾。
(4)省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下级指挥部请求,协调增派专业救援力量,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
(5)省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地震应急响应的准备。
5.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省测绘院、省航空产业集团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查。省通信管理局采取措施,抢修受损的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省消防救援总队派出前突侦查队伍,协助保障极端条件的通信联络。
(2)指挥长召集副指挥长及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在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或省地震局指挥中心(备用)召开省指挥部会议,会商研判地震灾情和地震趋势,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提出工作措施。
(3)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4)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5)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7)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9)指导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和抢险救援队伍与省指挥部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5.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省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 应急措施
各有关地方、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详见附件4。
5.5 响应调整
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5.6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省指挥部指挥长宣布一、二级响应结束,或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三、四级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地震发生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成因、应急响应、人员伤亡、灾情损失、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2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对本次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参加抢险救援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县级政府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市、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重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力,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国家矿山救援队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为专业力量,驻晋解放军、武警为突击力量,矿山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社会救援队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为辅助力量。各级政府应加强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和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及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救援过程中的救援费用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支付启动省级响应时经省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充分利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多种传播方式,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直播卫星、短波广播、中波广播,发布应急广播信息,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山西航空产业集团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省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机构及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和对应响应级别
4.地震应急措施
附件4
地震应急措施
各有关地方、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或设置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预防、减轻或消除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九、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一、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管理、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国防科工、能源、地震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
十二、终止应急响应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