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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
2020年05月08日 11:34:0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

晋政办函〔2020〕28号


省直有关部门:

  《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

 

  1、依法以划拨方式保障区域医疗中心及其附属配套(交通)非营利性项目土地供给。(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根据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求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增加规划床位数量,与其发展需要相匹配。放宽大型医疗设备配额等限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

  3、支持区域医疗中心探索人员总量管理,加强人员力量,逐步与其发展需求动态匹配。保障区域医疗中心科研、医务人员力量。(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健委)

  4、允许区域医疗中心根据运营发展需求自主设置业务科室。(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5、省政府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在政府基建投资补助、发行地方债、大型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保障。省财政列支专项费用,承担输入医院的托管、团队专家薪酬、交通和住宿等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健委、山西银保监局)

  6、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鼓励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事项,探索补助额度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7、优化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准入和收费准许的审批程序;放宽并简化没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的技术审批和资质准入,简化备案材料要求。医疗保险总控指标向区域医疗中心倾斜,支持医院引入新技术、新项目,并给予医保支持。(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8、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区域医疗中心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外科微创治疗、临床药物试验、肿瘤先进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免疫治疗等)、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给予必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山西银保监局、省卫健委)

  9、允许区域医疗中心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的有关要求开展或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降低虚高价格;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于输出医院所在地已经制定价格、但山西未制定价格的,由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简化工作流程,参照输出医院所在地的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对于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进行项目审批后,允许区域医疗中心自主核定试行价格。(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

  10、支持输出医院院内制剂和器械在区域医疗中心调剂使用。(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11、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建立远程医疗和教育平台,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提供远程诊疗、医学教育、临床路径指导、远程手术示教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12、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引进或对接输出医院管理系统,确保同源同质,在试点和优化基础上,形成《山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标准》。(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

  13、授权区域医疗中心随时自主公开招聘省内外人才。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根据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健委)

  14、简化输出医院主治及以上医师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15、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区域医疗中心绩效工资总量可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对医院“高精尖缺”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对重大科研任务、工程项目等的执行过程中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实行项目工资制。(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16、对输出医院派驻区域医疗中心工作的人员,以及区域医疗中心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工作和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17、对区域医疗中心及其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金奖励的,省财政按获得奖金的20%给予匹配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健委)

  18、区域医疗中心享受山西医科大学教学医院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

  19、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与医学类院校合作培养研究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0、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博士生导师可担任省内高校特聘教授,鼓励区域医疗中心申报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医学类院校医疗卫生教师可聘任为医疗区域中心博士生导师,与区域医疗中心共同培养博士后,打通双向渠道。(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21、允许区域医疗中心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视同于硕士专业学位证,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同等对待。(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卫健委)

  22、省内医学类院校相关专业教授和博士可在区域医疗中心工作,区域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可在医学类高校从事科研工作。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作为协同单位参与“1331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和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健委)

  23、对区域医疗中心申报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省级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健委)

  24、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人员依托医学类院校申报省教育厅科技创新计划各类项目。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人员联合医学类院校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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