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临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局、扶贫办统筹负责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县扶贫办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指导承担脱贫工作任务的部门和乡镇落实实施的项目,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县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使用部门和乡镇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七条 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应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县扶贫办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做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财政局和扶贫办要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要求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四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扶贫办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财政局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并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部门和乡镇对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都要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
(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1、绩效目标是否科学;
2、项目执行是否有效;
3、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4、项目效益是否明显。
(二)绩效评价的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健全由部门、乡镇领导负责的评价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扶贫项目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分为自评、再评、以及重点评价。
1.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和县扶贫办。
2.再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自评材料审核通过后,通过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上报。
3.重点评价。县财政局和扶贫办根据需要,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政局和扶贫办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财政局和扶贫办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县审计局依法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县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考核问责
第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