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1〕28号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高临县“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县境内“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 “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 “获得电力”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占地:永久性占地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变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输变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变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变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的占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一)铁塔占地40m2以下的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3000-4500元。
2.坝地、旱坪地、梯田、坡耕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3.未利用地:每基铁塔补偿300-500元。
(二)铁塔占地40m2以上的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10000-20000元。
2.坝地、旱坪地、梯田、坡耕地:每基铁塔补偿5000-10000元。
3.未利用地:每基铁塔补偿3000元。
(三)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500元,双杆电杆补偿8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电杆补偿500元。
(四)电杆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5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单位(元/亩/年)
地类 | 水地 | 坝地 | 旱坪地、梯田地 | 坡耕地 | 未利用地 |
标准 | 1300 | 900 | 700 | 500 | 200 |
第十三条 毁坏青苗补偿(一次性)
单位(元/亩)
地类 | 水地 | 坝地 | 旱坪地、梯田地 | 坡耕地 | 未利用地 |
标准 | 1300 | 900 | 700 | 500 | 600 |
第十四条 树木砍伐补偿
木材树(按胸径计算) 单位(元/株)
木 材 | 侧柏(零星) | 油松、枫树 | |||
胸径≤2cm | 4 | 胸径≤3cm | 16 | 胸径≤3cm | 40 |
2cm<胸径≤5cm | 24 | 3cm<胸径≤7cm | 40 | 3cm<胸径≤7cm | 64 |
5cm<胸径≤10cm | 48 | 7cm<胸径15cm | 96 | 7cm<胸径15cm | 120 |
10cm<胸径15cm | 120 | 胸径>15cm | 208 | 胸径>15cm | 240 |
15cm<胸径20cm | 160 | ||||
胸径>20cm | 240 |
经济树补偿标准(按胸径计算) 单位(元/株)
规格 | 枣 | 核桃树 | 杏、桃 | 梨、苹果 | 花椒树 | 其他 |
胸径≤2cm | 8 | 12 | 4 | 6.4 | 24 | |
2cm<胸径≤ | 24 | 40 | 24 | 24 | 128 | |
5cm<胸径≤ | 96 | 192 | 64 | 80 | 240 | |
10cm<胸径≤ | 256 | 400 | 120 | 160 | 400 | |
15cm<胸径≤ | 480 | 640 | 240 | 320 | 480 | |
胸径>25cm | 680 | 784 | 320 | 400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属砖混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300-5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100-200元。
(二)水利设施,机井每眼15000-85000元;人工井每眼1500-7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10-20元。
(三)温室每亩15000元。
(四)坟墓迁葬
单位:(元/座)
类别 | 土坟墓 | 砖石坟墓 | ||||
单坟墓 | 搁葬 | 带砖 | 单坟墓 | 搁葬 | 带砖 | |
补偿标准(元/座) | 2000 元/座 | 3000元/座 | 3500元/座 | 3500 元/座 | 4500元/座 | 5000元/座 |
第十六条 对已纳入各级规划和政府批准的“获得电力”工程电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在输变电工程过程中,输变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规划之前已批准的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的许可证)的,可按2倍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占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十九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无理阻挠输变电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临县能源局关于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 : 临县能源局综合股 4422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