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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08月05日 09:10:31 来源:临县能源局

临政办发〔202128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高临县“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县境内“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下同)。

第三条 “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故无理阻挠。

第四条 “获得电力”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砍伐、拆迁、青苗损毁等,“获得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补偿相关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占地:永久性占地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为输变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七条 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输变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变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变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的占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

(一)铁塔占地40m2以下的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3000-4500元。

2.坝地、旱坪地、梯田、坡耕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3.未利用地:每基铁塔补偿300-500元。

(二)铁塔占地40m2以上的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10000-20000元。

2.坝地、旱坪地、梯田、坡耕地:每基铁塔补偿5000-10000元。

3.未利用地:每基铁塔补偿3000元。

(三)电杆占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500元,双杆电杆补偿8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300元,双杆电杆补偿500元。

(四)电杆拉线占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3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5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性占地补偿

                                                                    单位(元/亩/年)

地类

水地

坝地

旱坪地、梯田地

坡耕地

未利用地

标准

1300

900

700

500

200

第十三条 毁坏青苗补偿(一次性)

                                                                        单位(元/亩)

地类

水地

坝地

旱坪地、梯田地

坡耕地

未利用地

标准

1300

900

700

500

600

第十四条 树木砍伐补偿

        木材树(按胸径计算)                                          单位(元株)

木 材

侧柏(零星)

油松、枫树

胸径≤2cm

4

胸径≤3cm

16

胸径≤3cm

40

2cm<胸径≤5cm

24

3cm<胸径≤7cm

40

3cm<胸径≤7cm

64

5cm<胸径≤10cm

48

7cm<胸径15cm

96

7cm<胸径15cm

120

10cm<胸径15cm

120

胸径>15cm

208

胸径>15cm

240

15cm<胸径20cm

160

胸径>20cm

240

经济树补偿标准(按胸径计算)                                      单位(元株)

规格

核桃树

杏、桃

梨、苹果

花椒树

其他

胸径≤2cm

8

12

4

6.4

24

2cm<胸径≤

24

40

24

24

128

5cm<胸径≤

96

192

64

80

240

10cm<胸径≤

256

400

120

160

400

15cm<胸径≤

480

640

240

320

480

胸径>25cm

680

784

320

400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属砖混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300-500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米建筑面积100-200元。

(二)水利设施,机井每眼15000-85000人工井每眼1500-7000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10-20元。

(三)温室每亩15000元。

(四)坟墓迁葬

                                                                 单位:(元座)

类别

土坟墓

砖石坟墓

单坟墓

搁葬

带砖

单坟墓

搁葬

带砖

补偿标准(元座)

2000

3000

3500

3500

4500

5000

第十六条 对已纳入各级规划和政府批准的“获得电力”工程电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在输变电工程过程中,输变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占地,涉及规划之前已批准的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的许可证)的,可按2倍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占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十九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订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无理阻挠输变电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临县能源局关于临县"获得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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