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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6〕第08号
2026年02月15日 12:00: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交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8年5月开始,至2019年10月建成,实施了临县三交镇易地扶贫搬迁兴隆湾安置小区的行为,涉嫌采用邀请招标,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6年0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6〕第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18年5月开始,至2019年10月建成,实施的在临县三交西坡村兴隆湾建设的临县三交镇易地扶贫搬迁兴隆湾安置小区,其中勘察费:74.03万元、设计费:394.8万元、施工费:18344.544669万元、监理酬金192.8万元,四项费用总计:19006.17万元,核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全部公开招标,你单位采用了邀请招标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开工建设该项目实施背景和政策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采用邀请招标的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02月04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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