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坪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 2017年3月陆续开工,截止2019年8月全部竣工,实施了在林家坪镇林家坪村、光明村建设1.临县林家坪镇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1#-4#、5#楼2.(二期)8#、9#-13#、3.(三期)14#楼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和4.(二期)总图及室外管线工程的行为,涉嫌采用邀请招标,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6年0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6〕第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17年3月陆续开工,截止2019年8月全部竣工,实施的1.临县林家坪镇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1#-4#、5#楼2.(二期)8#、9#-13#、3.(三期)14#楼及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和4.(二期)总图及室外管线工程建设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合同总价4890.84万元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开工建设该项目实施背景和政策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采用邀请招标的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02月04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联系电话:13503584870 邮政编码:033200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