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克虎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 2017年4月、2018年6月陆续开工实施了临县克虎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一期)、(二期)、(二期)附属用房工程和(一期)场地平整工程的行为,涉嫌先施工,后补办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应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克虎镇克虎村牛家洼(克虎镇政府北侧)建设的1.克虎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一期)施工费6060.36万元,2017年4月开工,施工、监理补招标时间为2020年9月;2(二期)施工费4301.17万元,2018年6月开工,2020年9月施工招标;3.(二期)附属用房工程施工费595.57万元,于2018年6月开工,2020年9月施工、监理招标;4.(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本应公开招标,2017年3月13日邀请招标,中标价88.8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6年0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6〕第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1.建设的(一期)、(二期)和(二期)附属用房工程先施工,后补办施工、监理招投标;2.(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本应公开招标,2017年3月13日邀请招标,中标价88.8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开工建设该项目实施背景和政策依据;克虎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一期)、(二期)、(二期)附属用房工程施工招投标方面先施工,后补办施工、监理招投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实施建设(一期)、(二期)和(二期)附属用房工程先施工,后补办施工、监理招投标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对你单位实施建设(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施工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中标价88.8万元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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