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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6〕第05号
2026年02月12日 11:15: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9年3月份开工,10月份完工,实施了兔坂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项目兔坂安置点和王家峪安置点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招投标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1.兔坂安置点工程2017年4月25日签订施工协议,2017年5月5日开工,2018年8月10日竣工。施工单位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招标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开标时间为2020年4月7日,2020年9月22日发布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价为6174.37万元; 2.王家峪安置点工程2017年4月20日签订施工协议,2017年4月25日开工,2018年9月25日竣工。施工单位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招标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开标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2020年11月12日发布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费为1146.81万元。 3.兔坂村安置点和王家峪村安置点2018年11月10日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合同价均为11.8万元;2019年12月22日签订设计合同,合同价均为13万元。4.兔坂安置点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设计、监理单位,其中工程设计费为69.9万元、监理费用为87.34万元,两项费用共计157.2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措施;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等。                                                         

2026年0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6〕第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兔坂安置点和王家峪村安置点先施工,后补办施工招投标;兔坂安置点批复核准设计、监理公开招标,你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兔坂安置点批复核准设计、监理公开招标,而直接签订合同,开工建设该项目实施背景和政策依据;兔坂安置点和王家峪村安置点施工招投标方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实施建设兔坂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兔坂村安置点与王家峪村安置点)先施工,后办理施工招投标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对你单位实施建设兔坂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兔坂村安置点)核准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设计、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57.2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陆拾贰元(¥7862)。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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