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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6〕第04号
2026年02月12日 10:10: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山西鸿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冯*飞:

你(单位)于2023年3月开工,2023年12月竣工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临县成品粮储备库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移送的资料                                                 

2、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调取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                                                                   

3、双方当事人陈述                                                                                                                                

4、企业信息查询单等                                                                                                                                                              

2026年0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3年3月开工,2023年12月竣工,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临县成品粮储备库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粮食安全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也是为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而先行施工的。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山西鸿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对负责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冯*飞处单位罚款数额(1万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伍佰元(¥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02月04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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