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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6〕第01号
2026年02月10日 09:45: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临县农业农村局并秦*峰:

你(单位)于2019年3月份开工,10月份完工,实施了临县元倍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涉嫌没有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2019年3月份开工,10月份完工,在临县木瓜坪乡榆林村建设临县元倍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项目,2020年9月14日补办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证至今没有办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审计反馈问题整改措施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和企业信息查询单等                                                                                                           

2026年0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6〕第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进行招投标、未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临县元倍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鉴于当事人开工建设该项目实施背景和政策依据,招投标方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根据2019年1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手续不全等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47号):“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问题,...,已建成的工程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罚款,罚款标准按相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等相关政策及时代背景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对临县农业农村局(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项目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仟零叁拾壹万叁仟元整(¥20313000元)1%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203130)元。                                                                    

2. 对负责该项目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秦*峰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整)(¥203130)元5%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伍拾陆元伍角(¥10156.50元)。                                               

3.对临县农业农村局(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违反招投标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02月04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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