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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5〕第05号
2025年10月01日 10:10: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临县湫水河管道供水站:

你(单位)于2023年4月份以来,实施的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8月26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建议书                        

2、2023年4月至今的月检、季度检报告                                                                                                     

3、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      

4、水质检验委托书及检验报告                                                                                                                           

5、没有违法所得证据等                                                                                                                                                                 2025年09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听告字〔2025〕第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3年4月份以来,实施的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临县湫水河管道供水站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违法行为,处以柒千元罚款(7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09月16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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