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
你(单位)于2023年5、6月份,实施的嫌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行为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四款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7月03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山西国新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2、涉案当事人陈述
3、隐患整改回复单等
2025年07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3年5、6月份,实施的嫌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行为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四款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限期整改完成;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刘福兴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不具有较轻、严重情形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规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刘*兴陆佰元(6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07月16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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