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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5〕第02号
2025年07月31日 18:30: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实施的涉嫌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案的行为,涉嫌违反1、《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施工现场梁万奇无证指挥汽车吊作业;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现场1台汽车吊上限位装置缺失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6月27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2、涉案当事人陈述                                                                                                                                

3、隐患整改回复单等                                                                                                                                                              

2025年07月0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实施的涉嫌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案的行为,涉嫌违反1、《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1、《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已在住建局移送前已整改完成,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确系整改完成;参照《吕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中“违法一项规定”属一般情节,“应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07月16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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