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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住建(执法)城罚决字〔2025〕第01号
2025年05月31日 19:35:00 来源: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临县焦炭运销公司液化气站:

你(单位)于2025年3月份,实施的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9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移送的资料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企业信息查询单等                                                                                                                                                              

2025年0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 2025年3月份,实施的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临县焦炭运销公司液化气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585元整,共计伍万零伍佰捌拾伍元整(5058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临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5年05月22日

联系人:樊欣欣                联系地址:临泉镇胜利街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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