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乡振发〔2021〕17号
关于住房保障相关信息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房保障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相关信息资源,是指扶贫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关于住房保障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贫困人员相关信息。具体包括:扶贫部门的贫困人口信息、易地移民搬迁相关信息,住建部门的危房改造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扶贫、住建部门之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对方部门信息数据和为对方部门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扶贫、住建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建立机制,保障安全。扶贫、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条 扶贫、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办公室为具体实施机构。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临县乡村振兴局(代章)
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