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司发〔2021〕30号
临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各股(室)、处、中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县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配合其他部门、地区做好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四)向本级党、政部门,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五)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六)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七)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工作报表。做好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九)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做好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
(二)组织本调委会委员、调解员、调解信息员等学习党建、法律、业务知识。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案件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工作分工,合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依章办事,制度管人。
(六)做好信息报送,落实矛盾纠纷上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要调解工作信息。
(七)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党委政府、村居(社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受理、调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汇报调处情况。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拥有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权力。
(八)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制作各项调解文书,及时装订,按时归档,统一保管。
(九)及时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重新调解、督促履行,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纠纷。
(十)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
(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符合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且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地段之内。
(二)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掌握影响辖区稳定的动态情况,了解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反馈,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村调委一经发现,要及时向司法所请示、汇报、报告;同时要做好矛盾纠纷疏导缓解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凡发生群体性纠纷和疑难矛盾纠纷等重要情况,须以信息专报形式及时让辖区领导掌握情况;报送的信息,应包含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规模、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和报送人意见等内容。
六、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重要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敏感节点排查和日常定期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日常排查要每半个月开展一次。
(二)对排查发现而未能及时调结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提出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三)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四)每一次排查均要有完整的记录,并附书面分析处理意见报告,归档备查。
七、纠纷调处制度
对经申请、交办、移送、委托或排查后登记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按各自的性质进行调处。
(一)属一般的矛盾纠纷,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属地原则进行调处,在司法所登记的一般性纠纷由司法所按属地原则指定村级调委会调处。
(二)属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或跨地区的矛盾纠纷,村级调委会调处有难度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一个月)无法调结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汇报,经司法所审查同意可将纠纷移送乡级调委会处理,乡级调委会应在决定受理后一个月内调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个月。
(三)属重大复杂的、涉及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将有关纠纷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县司法局审核后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或移交专业调委会、县级调委会调处,也可指导司法所和乡级调委会调处。
(四)管辖区域跨县的纠纷,经县司法局协调处理后,仍不能调结的,则移送市司法局协调处理。
(五)县司法局对移送处理的纠纷,要适时跟踪督办、回访,及时掌握调解进度和调解效果。
八、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一)下列纠纷属于重大疑难纠纷。
(1)有可能激化的民间矛盾纠纷;(2)已酿成较严重后果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民间矛盾纠纷;(3)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民间矛盾纠纷;(4)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群访、集访,赴市、省、京上访的事件;(5)久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
(二)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由村级调委会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由村级调委会主任召集调委会委员和承办的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可以协调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2)由乡级调委会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由乡级调委会主任召集调委会委员和承办的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体讨论,对乡级调委会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纠纷,司法所必须派员参加,乡级调委会应当通知司法所的人员到会。属于特别重大的疑难纠纷,调委会主任应商同司法所协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会,必要的,也可协调县司法局派员参加。(3)由县级调委会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由县级调委会主任召集调委会委员和承办的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体讨论,对县级调委会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纠纷,县司法局必须派员参加,县级调委会应当通知司法局的人员到会。属于特别重大的疑难纠纷,调委会主任应商同司法局协调法官、检察官、警察,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会,必要的,也可协调市司法局派员参加。(4)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集体讨论必须进行记录,有关记录要及时归档。
九、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一)每月月末的最后一天为各调委会对已调解纠纷的统计、汇总、上报日。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二)重大疑难纠纷适用一事一报、即结即报制度。
(三)调解人员应对每一起调结的矛盾纠纷所形成的调解文书材料、调解协议书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档。
(四)调解人员每调结一起纠纷,应登记在册。已调结的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
(五)对由县司法局指定、督办的纠纷,调结完毕后,应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
十、纠纷调解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由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分层次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
(二)督查督办职责。(1)对受理、办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预告。(3)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进行催办。(4)对领导批办的矛盾纠纷调解及其它重要矛盾纠纷调解实行跟踪督办。(5)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督查督办程序。(1)县司法局负责全县民调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各司法所和各调委会应自觉接受督查、指导,积极主动汇报情况。对上级部门交待督办的纠纷事项,应及时组织力量,指派专人负责完成。(2)对重大督查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上级领导机关,反馈办理情况。(3)按照职责职能和管理权限明确规定了承办单位或部门的,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办理,做到及时、准确、无误。(4)为了杜绝在位不谋政、在岗不尽职的现象,在落实督办工作中,要加强考核工作,除了对每月的督办结果进行通报外,还要把督办任务的完成和干部的日常考核结合起来,和干部的竞争上岗结合起来,促进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和责任心的进一步增强。(5)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或失误,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组监察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制度
(一)各司法所和各调委会每月向县司法局汇报本辖区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三)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得知情况后,半小时内逐级向上一级和分管领导汇报。特殊情况下,可向主要领导直接汇报。
(四)对县级调委会和司法局统一部署的信息情况要按时报送;对阶段性可能发生的影响区域稳定的矛盾纠纷和排查、处理、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动态情况以及对工作情况的分析、总结要主动上报。
(五)汇报形式采用口头、书面、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汇报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六)工作汇报中要实事求是,抓住问题的关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以便供领导决策。
十二、纠纷跟踪回访制度
(一)回访范围及时限。(1)对经调解已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回访;(2)对经缓解处理的突发事件,开展不间断的跟踪回访,掌握动态,直至平息;(3)对经协调处理或达成协议的群体纠纷,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回访;(4)对因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的老纠纷户,视当事人情况分别采取每月、每季和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敏感节点进行回访。
(二)回访人员。(1)通过村级调委会调解的,由村(社区)委参与调解的调解人员负责回访;(2)通过乡级调委会调解的,由乡(镇)参与调解的调解人员负责回访;(3)重大、突出的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组织调解承办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及乡(镇)、村(社区)委、单位有关人员参与跟踪回访。
(三)回访要求。(1)同当事人直接见面,征询工作意见,接受监督,了解调处后的动态;(2) 重大、易激化、群体等纠纷,回访率达100%;(3)对回访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落实工作措施,并报告领导;(4)写出回访反馈意见,一并归档。
十三、纠纷调处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要明确保管责任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文书案卷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二)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材料,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及各种证明材料等,调处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类别装订成册。
(三)归档。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履行协议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期限。
(四)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也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载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五)每起纠纷调结后15日内要归档,并装订成册,保管期限应不少于十年,如因需要也可永久保存。
临县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