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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07月22日 10:06:00 来源:临县农业农村局

临政农发〔2021〕70号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执法抽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日常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执法检查方式。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执法抽查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建立健全随机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所属部门、岗位职级、执法证号、有效期限、发证时间等),根据执法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随机执法抽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执法抽查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名录库,抽查对象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根据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变化情况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根据我局权力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防控和植物疫情防控等采取巡查方式进行监管,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监管对象情况、生产经营特点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原则上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要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及时依法予以处置。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保存并上传,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违法需要处罚的要及时查处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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