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临县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临县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1日
临县自建房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企业经营场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县属国有工业商贸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和资产、厂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国有工业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及我县“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实行宽进严管。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加强县属国有工业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对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区域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八条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将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用作商贸企业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