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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财政局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做好我县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05月29日 16:09:00 来源:临县财政局

 临县财政局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我县事业单位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及涉改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而变动的国有资产是我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我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覆盖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登记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涉及房产、土地、公务用车变动的,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其他资产报县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县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以及相关资产报表、资产账册目录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涉及房产、土地、公务用车的单位应当将资产相关资料抄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新组建部门的房产、土地、公务用车按照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安排使用,其他资产依据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三、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 

对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和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按照《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3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财资〔2012〕260 号)、《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57号)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办公用房和土地。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调配使用过程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经批准后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涉及土地资产调配、划转等事项的,应当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公务用车。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无偿划转的,原则上“车辆随职能走”,由划出方和接收方根据职能、机构、人员划转情况和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划转数量,确保划转各方工作用车需要,公务用车接收方应当符合车辆编制的有关规定。新组建部门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后,要优先通过整合现有公务用车资源调剂解决,确实难以通过调剂解决的,可按规定申请配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四、严格落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重大,要整体谋划,主动作为,规范管理,扎实推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全面清理。机构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对拟移交资产、保留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简化程序,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将《改革方案》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以2021年 4月 30日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不再单独履行资产清查立项报批程序。需要按本通知进行资产核实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执行。

(二)加快办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统筹规划,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要求完成相关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资产划出方、接收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资产清查、资产划转等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资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解决。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购置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肃纪律。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划转过程中,要注意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一方面,要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处置更新要求的,不得处置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资产调整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会同其他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抽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反映。 

临县财政局

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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