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宜家苑社区、各镇级单位:
《临县克虎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虎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临县克虎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县委、县政府《临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支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村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党委、政府和支委、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及镇党委政府其它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及镇党委政府其它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要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及镇党委政府其它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和支委、村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及镇党委政府其它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和支委、村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认真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人大机构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协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党委、支委有关工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组宣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中,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政法部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党政同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要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部署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落实。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镇设立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执法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镇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层层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制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加强应急救援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四)监督检查
1、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六)经费保障
1、设立安全生产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培训、举报以及表彰奖励,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七)保障社会监督和举报
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 镇政府有关单位、站所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办法第八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检查责任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行政强制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暂时封存。
(三 )宣传教育责任
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应急救援责任
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职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镇政府有关单位、站所要在政府有关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十一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镇党委、政府有关单位、站所负责人组成,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由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担任,副主任由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镇安监站站长担任。安委会具体负责动员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考核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镇联席会议,村支委、村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镇联席会议精神,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和村支委、村委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镇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报告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做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镇党委、政府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落实措施。
(三)镇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站所每年要向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的村支村委、镇党委、政府,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村支村委、镇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情况。
(三)报告事故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村、社区、单位生产工作否决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加强动态考核。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村支村委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站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抄送镇党委组织单位。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四)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要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严格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要以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督查突查发现的问题作为依据,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由镇党委、政府或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村支委、村委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站所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严肃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镇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