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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政发〔2022〕180号
2022年10月26日 10:10:00 来源: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

各支部、村委会:

按照(晋民发2021〕57号)、(晋民发2021〕58号)、(临政办发2022〕33号)、(临政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安业乡开展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县安业乡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3

(此文件公开发布)


安业乡关于开展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3号)、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3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县民政局安排,决定对我乡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全面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对象,准确认定救助对象。

二、保障标准、复核范围及所需资料

(一)保障标准

根据吕民发2022〕23号文件的通知,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6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459元;农村特困保障标准每年7700元,城市特困保障标准每年10600元;分散供养护理补贴全自理每年1200元,半自理每年2400元,全护理每年3600元。

(二)复核范围

全乡2022年11月份在册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对象均在复核对象范围之内。

(三)所需资料

所有复核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子女在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子女收入证明、本人及子女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凭证(或交医保记录凭证) 重大疾病患者提供近两年住院手续(出院证、诊断书、票据)等其他相关资料,填写复核表、收入测算表复核资料县、乡民政局各存档一份,逾期者按自动放弃予以取消。车管所出具有(无)车辆证明、房管局出具有(无)房证明、工商局出具有(无)注册企业证明由乡、村工作人员统一到相关单位核实打印。

三、退出对象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对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以下情形的须退出保障范围:

(一)已死亡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包括死亡后未及时注销户口的);

(二)拥有汽车、农用车或其他大型车辆的(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平时总开同一辆车);

(三)拥有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包括购买小产权商品房);

(四)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农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或在企业、公司任股东的;

(六)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上班(包括公益性岗位),或领取退休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七)子女收入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八)有较高的赡抚养费或较大额外赔偿的;

(九)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择校就读的;

(十一)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二)有吸毒、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十三)采取隐瞒真实财产和收入、伪造有关证件等办法骗取享受低保的;

(十四)持有本县户口,但长期在外地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申请人住院就医的除外);

(十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本科及以下在校生除外),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十六)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

(十七)重大疾病患者无法提供近两年住院病例的;

(十八)本人及子女无法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凭证的(或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十九)城乡特困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二十)特困人员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二十一)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在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特困、低保享受条件人员。

四、复核内容

(一)户籍状况

是否存在死亡人员继续享受城乡特困、低保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人员享受救助的情况。

(二)家庭财产

救助对象拥有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总额要主动与金融部门核对;拥有的机动车辆要主动与公安部门核对;拥有的大型农机具等要主动与农机局核对;购买商品房的要主动与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核对;投资经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局核对;对债权以及其他财产等情况,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进行核查。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做到救助对象认定精准。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

救助对象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总额,在扣除规定的核减数额后是否符合我县城乡特困标准。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5周岁以下124元/月/人,65岁以上129元/月/人);

8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1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认定条件

(一)城乡特困户的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生活来源: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所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由支村两委主干、包片包村干部以及民政办工作人员三方共同对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根据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城乡低保户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太原离石1880元,临县1630元)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对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推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不能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一定比例测算。结合我县有关实际,确定收入折减系数如下:

1)50周岁以下的,系数1。

2)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系数0.8。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可视情况降低收入折减系数;

1)残疾:三级0.8 四级残疾0.9。

2)患重大疾病: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0,重度影响按0.3,中度影响按0.5,轻度影响劳动力按0.8计算。

3)单亲家庭或家庭中有重病残成员需本人照顾的按0.7计算。

4)有需要照顾的重残、大病成员(其中一个)健康人的收入可折减按0.7计算。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及市场主体、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县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六、组织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我乡低保复核评审工作,经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领导组如下:

     长:曹双龙、刘生斌

常务副组长:王

副  组  长:薛改宏、郭奇伟、樊军军刘小林、陈

   员:其他班子成员、包村干部、民政办全体人员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办公室主任由王瑜兼,成员由曹晓斌、刘丽华、马金组成。

七、办理程序

(一)评议程序

各支部、村委要建立以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特困、低保民主评议、评审小组,明确评议、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对调查后的家庭进行评议,审核提交的资料,提出评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由乡民政办集中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并在各村公示审批结果。

村委会评议小组的职责:1对特困、低保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评议;2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特困、低保家庭的收入、人员等动态情况进行评议;3做好民主评议会议的记录和存档。4评议结果由全体参加评议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二)审核程序

乡政府是审核城乡特困和低保的责任主体,在支村两委协助下,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此次复核以片为单位,片长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片的复核工作,包村干部直接负责所包村的复核工作。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对调查核实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并负责测算工作,谁调查谁测算。

(三)时间及进度安排

此次复核从2022年10月28日开始,至11月18日结束。未按时交回资料或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次月起停发特困、低保救助资金。对采取恶意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对救助款项进行追缴,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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