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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2008年08月22日 09:53:00 来源:临县政府办

 

 

临政办发[2008]90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各企、事业单位: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已经临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2、《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4、《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5、《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6、《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临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机构;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乡()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记入各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不及时、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发文部署。 

()各乡()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从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等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乡()政府和县政府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确定考核档次,经县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单位给予表彰。 

()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乡()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视情节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乡()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及机构建设情况(10)

()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2)

()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

()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

()是否成立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8)

()是否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

()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2)

()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

()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

()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

()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16)

()是否能够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2)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42)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36)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情况(3)

2、机构职能介绍。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情况(3)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单位制度(4)

4领导动态。包括:领导活动、领导讲话、领导批示等(2);

5、工作动态。包括:公务员招考、通知、公示、公告、会议信息、日常工作动态(4)

6、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备案、行政执法、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其它职权(6)

7、统计信息。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4)

8、规划信息。包括:决策信息、总结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征集事项、重要实事项目(4)

9、其它。(6)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执行情况(6)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4)

()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

()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1)

()是否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年度报告(1)

六、群众满意情况(6)

()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按规定办理。(3)

()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落实情况(4)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按照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审查,结果如何?(4)

八、责任追究情况(6)

()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3)

()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附件3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的;

()违反规定收费的;

()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视其错误情节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教育、医疗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并履职到位;

()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全面、真实,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公开;

()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评议活动;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乡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评议活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评议活动。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评议结果可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 对评议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单位必须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申请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县级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lxgov@163.com)监督举报电话:44219864421987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临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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