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县持续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稳粮保供战略,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提升农作物产能,不断发展壮大杂粮、马铃薯等种植产业,拟安排实施粮食单产提升项目。为使该项目在常态化帮扶中取得实际效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作物种类及主要增产技术
申报作物仅限于谷子、高粱、马铃薯。主要增产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深耕整地、良种选择、平衡施肥、増施有机肥、合理密植、精量播种、机械化作业、科学管理、绿色防控、及时收获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广一--三项以上关键单项增产技术或综合性集成增产技术,项目区作物(谷子、高粱、马铃薯)比对照田增产8%-10%以上。从而推动全县40万亩杂粮及14万亩马铃薯均衡增产。
三、实施主体
在全县域内从事杂粮(谷子、高粱)、马铃薯的规模种植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操作程序
县政府网站发布《临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6年农业种植生产支持政策项目公告》,通过主体的自主申报,乡镇审核把关,初步拟定种植地块和种植面积,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共同联合考察,统筹考虑安排全县种植区域、分配计划种植面积。
五、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奖补,实施主体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科学种植。作物成熟季节,由乡镇政府对种植面积、增产关键技术、单产及增产率等主要指标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不足计划面积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增产率等)上报农业农村局,由县局给予兑付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谷子、高粱每亩200元,马铃薯每亩300元。
六、申报要求
1.实施主体是全县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主体及法人要热爱农业,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科学种植意识,种植积极性高。主体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2.申报主体的土地流转承包手续合法规范,与地块一致,无耕地权属纠纷争议,财务帐收支记录、实物(种子、化肥、机具、粮食等)资料入库出库记录真实准确反映实施主体全面积种植生产经营情况,联农带农能力强。单个申报主体需通过流转、承包等方式取得稳定土地经营权的耕地2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面积在一半以上,申报面积不少于100亩。实施地块原则上要求耕地土壤肥力高,交通条件便利,地理条件优越,耕地内不得有林木(个别零星树木除外)。
3.实施主体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种植意向,且能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开展谷子、高粱、马铃薯种植。
4.同一年度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种植项目;依法被列入失信或其他不良名单的经营主体(或法人)不得申报;承担过农业农村局上年度安排的种植项目,未按要求在申报前完善经营主体全面积种植生产经营财务账、实物资产帐等资料的申报主体不予支持;存在虚假经营、撂荒地块、未真实从事种植生产或因项目实施不力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实施主体不予支持。
5.申报材料: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合同)、面积位置示意图(乡镇和村委核实承包经营耕地面积、流转合同之后加盖公章)各一份;临县2026年粮食单产提升项目申报表。
以上资料由项目申报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县成立粮食单产提升项目协调领导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涉及乡镇负责人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种植股、财务室相关人员和有关乡镇农技员为成员。项目领导组具体负责项目落实、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和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2、强化技术服务。为了确保各项技术高质量推广,我县成立粮食单产提升项目技术指导组。成员包括县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项目区乡镇农技员,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项目区耕、种、收、管、防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指导。
3、严格资金管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把控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规范使用行为,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4、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实施档案。要实行台账管理,建立档案台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耕、种、管、收形成的影像资料整理归档。县局随时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5、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抖音、快手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示范片创建的做法。开展专题培训和现场观摩,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粮食种植工作的认识,调动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取得实效。
本方案属财政补贴性农业生产支持政策,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农业经营主体请于本公告发布七日内向临县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3405875@qq.com
临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
晋公网安备 1411240216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