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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6年05月15日 11:58:42 来源:​临县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临县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临县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省局、市局下发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结合临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通过履行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法定程序,确保规划的制定科学合理、程序合法公正,保障规划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规划的制定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客观因素,综合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模型进行合理布局。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确保规划贴近市场实际,符合现实需求。特别关注并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规划的服务导向,坚持以服务社会为主旨,兼顾民生需求、促进就业与社会稳定。规划将便于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需求作为布局的关键考量因素,总体上保持适度从宽,同时避免零售点分布过于密集。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在申办条件上予以适当放宽和照顾,体现烟草行业服务社会的责任担当。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对零售户总量实施合理稳定的调控,确保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需求相匹配,零售点分布与不同区域市场特点相协调。通过科学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核心因素,对辖区内的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作为布局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布局与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稳定、分布均衡的发展目标,以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五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必须包含“卷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六条 临县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一、布局模式

本布局规划坚持间距、单元数量、间距+单元数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区域商圈设定相适应的布局模式,促使许可证布局合理。

(一)间距控制模式

间距控制指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间距标准。

1.根据零售户的分布情况设定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一般为50米,最小间距标准不小于30米,最大间距标准不大于100米,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在此间距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减、免”间距限制。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工作通知〔2024〕182号)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规定米数(设定为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设定为不小于200米。

(二)数量控制模式

单元总量指特定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数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办证,不作距离限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定数量后,单元区域内不再受理申办新办证,如有注销、歇业、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定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制度。

(三)“间距控制+数量控制”模式

指新办申请零售点区域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合理总量,同时规定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的零售点与已设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

二、布局设置及各单元设定标准

城区街道零售点主要采取间距标准设定;城乡结合区域、城中村区域划分为多个区域单元网格,每个单元网格都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划分,网格内零售点的布局均采取总量和间距双向结合,比如该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即便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符合条件也暂不准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的基础上以“退一进一”原则准入办理。

(一)间距控制单元

此单元内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单元内涉及到属于乡镇所在地、村庄或跨县区主干线、乡镇交通路段两侧位置的零售点仍按特殊市场单元设定标准执行。

1.城内东门桥头西以南至中元桥头西以北居于主干街道路面两侧10米以内的门面地段(含南门桥头以西两侧至城内主街道区域)。

2.榆林桥以南至安业桥以北居于主干街道路面两侧10米以内的门面地段(含麻峪桥头东以北500米内的高速连接路、麻峪桥头以东、东门桥头以东、南门桥头以东两侧至主街道区域;不含其中的一般市场单元区域)。

(二)数量控制单元

此单元内只设定零售点总量限制。

1.东门桥头西以北起,东至麻峪桥头,西至郭家岔村,北至赵家石崖村。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50个。

2.胜利坪石化加油站以南至胜利坪村小学以北,含通往中元桥头主道路两侧区域。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30个。

3.临县高级中学南大门以南至万安花苑(含万安花苑内)、东至湫水河以西。此区域内设定零售点总量为14个。

4.克虎镇零售点总量为30个、其中镇政府所在地设定零售点总量为18个;八堡乡零售点总量为8个、其中乡政府所在地设定零售点总量为5个。

(三)“间距控制+数量控制”单元

1.新城区

该区域将南北车辆通行主道及路侧10米内区域设定为新城主街道。设定新城主街道新办零售点间隔距离为30米。路侧10米外区域属新城次街道,设定新城次街道新办零售点间隔距离为50米。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总量为44个。

2.城乡结合区

此区域内设定了零售点总量,同时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各地段设定:

(1)北门区:东门主街道10米外以西,含公安巷,北至北门山至麻峪出口处。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3个。

(2)河渠街:河渠入口至西门外,北至与北门区交界。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1个。

(3)新建北:礼堂以南至旧食品厂居民区,东至中医院以北的通道,包含一中以北区域。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2个。

(4)中医院街道:旧平安巷至中医院大门,南至枣都巷,含土产、食品厂、农机小区高楼外街道。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26个。

(5)圙街:北至邮政局,西至老爷庙通道出口处。包含与主街道10米外接攘区域。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3个。

(6)后街:南到后街入口(东门市场管理所出口处),北至后街出口(城墙尽头),西至通往北门山入口处。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4个。

(7)南门主街道以东区域:南门桥以南至半坡村以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8个。

(8)南门主街道以西区域:南门桥以南至南通花苑以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13个。

(9)南门桥以北主街道以东区域:南门桥以北至农机局以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5个。

(10)王府附近主街道以东区域:农机局以北至东门桥以南;不包含小区内。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7个。

(11)纪委大门以北至利民学校以南,东关主街道以西,包括三中对面区域至临州假日酒店楼底。该区域设定零售点数量26个。

(12)外环路段(从东岳山入口至万安坪出口)为5个。

(13)设定了以下区域零售点数量(不含处于跨县区主干线或乡镇交通路段两侧20米以内位置零售点和所辖小区内零售点):黄白塔村为10个、上西坡村为8个、榆林村为8个、田家沟村为5个、柏树沟村为12个、东峪沟村为12个、东峁村为14个、胜利村为9个、都督村为5个、东岳山村为6个、暖泉会村为13个、任家沟村为16个、槐树塔村为5个。

3.居民小区、移民新区根据小区房屋建筑规模设定零售点数量,住户在300户以内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低于50米。小区的临街门面按零售点设定标准执行。

4.半封闭的专业性商品市场、农贸蔬菜市场内,固定商铺数量在30个以内,不低于20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5.工矿、集团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员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人员数量达到2000人的,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工矿企业外围区域,根据所在区域人口及流动人员变动情况设定零售点。

6.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客运候车室区域内部,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7.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商贸楼内部,固定运营商铺在200个以内且不低于100个的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8.大型宾馆床铺在5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仅限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9.乡(镇)政府所在地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设定了零售点总量,同时设定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各乡镇所辖区域户数设定如下:

木瓜坪乡80户、安业乡110户、玉坪乡40户、大禹乡85户、车赶乡45户、安家庄乡45户、石白头乡25户、青凉寺乡45户、雷家碛乡40户、白文镇115户、城庄镇125户、临泉镇600户、三交镇220户、湍水头镇40户、林家坪镇100户、碛口镇85户、招贤镇35户、刘家会镇60户、丛罗峪镇35户、曲峪镇50户、兔坂镇50户;

其中,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户数设定如下:

木瓜坪乡6户、安业乡25户、玉坪乡17户、大禹乡16户、车赶乡7户、安家庄乡10户、石白头乡11户、青凉寺乡15户、雷家碛乡10户、白文镇47户、城庄镇56户、湍水头镇13户、林家坪镇37户、碛口镇31户、招贤镇28户、刘家会镇30户、罗峪镇22户、曲峪镇30户、兔坂镇30户;三交镇政府所在地划分为4个区域:沟门区(下川坪以北,前陡泉以北)21个、桥头区( 沟门区以北,义圪垛村以南,三交大桥头以东)18个、东街区(三交大桥头起至胡公村入口处,南至烈士塔东西巷,含烈士塔东西巷)60个、西街区(烈士塔东西巷以南区域,不含烈士塔东西巷和移民区内)16个。

10.半封闭的专业性商品市场、农贸蔬菜市场内,固定商铺数量在30个以内,不低于20个,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中雪茄烟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制品销售点。

第九条 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基本要求: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雪茄烟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根据区域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综合设定本区域雪茄烟零售点总量为5个,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二、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或总量控制模式办理。

第五章  放宽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数量和间隔距离限制。因享受放宽政策未受区域总量限制办理的烟草证,不计入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零售点数量范围。

一、品牌连锁便利店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商务部门注册的品牌连锁经营便利店商标,可不受店面距离限制,不受单元总量限制。

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能够独立自主从事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并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残疾证明(非精神、智力类残疾)且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和个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可放宽至30米。

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可放宽至30米。

第十二条 持有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临县辖区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总量限制。

(一)有以下情形,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二)有以下情形,按异地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

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主)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第十四条 因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定前述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不享受本规定中放宽政策。

第六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主体资格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摊、点、车、棚、电话亭、车库、报刊亭等;写字楼、公寓内公用大厅(写字楼大厅内有固定隔断的除外)、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营业窗口的;临时性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彩钢房、集装箱房、简易活动房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形的。

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八条 以下特殊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经营场所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体育馆、博物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七)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特殊事项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由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临烟法〔2025〕1号)自动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临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临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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