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按照《临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18〕15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2018年9-11月实施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准备工作;2019年1-4月正式开展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
三、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执行普查登记工作。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对象应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普查登记和信息采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普查对象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58-4427077)。
特此通告
临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