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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年02月11日 10:53:00 来源:临县新闻办

 

  临政告字〔2019〕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吕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为:北至麻峪东街,南至都督沟门口,东、西至两山缓坡处。 

    

  二、禁放时间:自2018101日起。 

    

  三、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现有经营烟花爆竹单位逐步予以取缔。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通告规定,起到表率作用,进一步深入开展绿色环保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绿色创建,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噪声、空气污染物及爆竹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出倡议书,倡导市民使用电子爆竹等环保用品。 

    

  六、县公安、环保、安监、工商质监、城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由公安部门移送纪监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执行通告规定,积极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七、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举报。举报电话:12369(县环保局); 110(县公安局);4580717(县安监局)。 

    

  九、本通告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临县人民政府 

    

  201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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