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建议对农村“三老”人员定期享受适当的补助待遇
提 案 者:李崇荣 高文中
提案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关爱民生生活,这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要精神。农村老战士、老党中、老干部“三老”人员,他们有的是新中国成立前的战争年代冲锋陷阵流血流汗幸存下来的人员;有的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带领广大群众改天换地的立功受奖人员。有的是在农村这块土地上象老黄牛一样默默无闻耕耘过来的人员;岁月沧桑,现在这些人头发白了,人也老了,干活一天不如一天了。但是,过去他们曾为祖国建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立下了功不可没的卓越成就。现在如何让他们在晚年健康快乐、心情舒畅?如何在晚年有依有靠生活有保障呢?这是关系到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生活,真正体现抓稳定、保民生、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对此,建议对农村“三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
面对我县是人口大县,又是贫困大县的现状。县城经济总量虽在逐年提高,但与兄弟县相比仍差距较大,加之当前存在金融危机的冲击和以煤炭资源的减少,资金来源确是难题,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采取“三点法”去筹措:那就是在车水杯薪的县财政预算中纳入考虑拨出一点来;在各单位财政款中,用少开一次会,少乘一次车,少进一次饭馆的办公经费是挤出一点来;用募捐的办法收集社会资金人人少抽一包烟,少穿一件好衣,少吃一顿好饭的闲散节约资金内拿出一点来。以这三点筹集款补助在“三老”人员身上,即体察民情,改善民生,党群关系,拉近和谐。不言而喻是一件万民同乐的好事、实事、大事。
建议、办法或要求:
根据不同的年龄和不同的贡献情况,分别确定补助金额。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战士定期每月补助300元;60—70岁之间的定期每月补助100元;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党员定期每月补助200元,60—70岁之间的定期每月补助100元;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干部定期每月补助150元;60—70岁之间的定期每月补助100元。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答 复(一)
尊敬的李崇荣、高文忠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对农村“三老”人员定期享受适当的补助待遇》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提案提的很好,关于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保障也正是县委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您提出的“三点法”筹措资金的办法,符合临县实际。
二、关于农村 “三老”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就近几年的情况在这里给您说明一下:
一是关于农村老党员的问题。从2006年起,由上级财政和党费负担,按入党时间的不同,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是: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1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120元;1945年9月3至1949年10月1日入党的,每人每月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每月50元。从2008年10起,除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每月仍享受50元外,其他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原来的2倍。
二是关于农村老干部的问题。从2007起,由县财政负担,对年龄在60岁以上,担任农村党支部书记25年以上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是:任职达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400元,其中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任职达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享受老党员生活补贴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从2009年起,任职达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三、关于您提出的具体补助标准,我们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比如:建国后入党的老党员生活保障问题、农村担任过村委会主任的老干部生活保障问题等。
以上答复您理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县委及组织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临县县委组织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答 复(二)
李崇荣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对农村“三老”人员定期享受适当的补助待遇提案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提案提的很好,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三老”人员过去确实为祖国建设、国家繁荣、人民幸福立下了功不可没的卓越成就。
二、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了“三老”人员要享受定期补助待遇一事,我们认真分析,仔细考虑,至于您提到的老战士,看他在建国前还是解放后入伍的,他们均已享受在册,老干部走访了老干局,老党员我们去了组织部等单位。
三、关于您提出对农村“三老”人员定期享受适当的补助待遇提案,我们会认真采纳,积极落实享受低保。
1、“三老”人员中的老战士,在同等条件下,我们可优先考虑将其纳入低保范畴,让他们安享晚年。
2、“三老”人员中的老干部,他们本身就是离退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家庭特殊困难者也可优先考虑。
3、“三老”人员中的老党员,组织每月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还有因生活困难,疾病所致者,由本人提出方面申请,村委会评议,公开一星期后,所在乡(镇)审核,报县局审批。
临县民政局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