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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县委办   日期: 2010-03-02

临办发[2010]10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县直各事业单位:

《临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在县政府机构改革中贯彻执行。

         201032

临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县政府机构改革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09]10)和县委、县政府印发的 《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现对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定” 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县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各部门要通过制定 “三定”规定,切实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从部门职责中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规定好,达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目的,为推动临县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实现“四大跨越、两个转变”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三定”的内容

()定职责

1、坚持上下基本对口的原则。要对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原则上上级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作为部门职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自行设置。

2、理顺部门职责分工。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叠的,要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确需几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责要综合配置,分工明确。

3、坚持职责配置权责一致的原则,特别要根据履行的主要职责,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

4、各部门在 “三定”规定明确之后,需调整职责以及增加或减少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必须报县编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自行增加的一律无效。

()定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及编制综合设置。涉及职责调整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要重新科学设置,其他内设机构设置不规范的工作部门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设置。一个内设机构可以对应上级部门多个科室,不可多个内设机构对应上级部门一个科室。

2、内设机构一般称股或室,其名称要与所承担的职责一致。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按一个机构对待。

3、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一般不设内设机构;一般不设编制在3人以下的科室,业务科室数量不少于内设机构数量的60%

4、内设机构的级别一般为正股级。

()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编制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数额。改革涉及部门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划转相应的编制、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不得混合使用。具体调整意见由县编办提出,报县编委同意后实施。

2、各单位的编制数和股级领导职数要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

3、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为23名,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2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技术行政职务的,按副科级核定。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为1

4、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单列,数额包括在本部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三、审批程序

各部门的 “三定”规定由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

四、方法步骤

“三定”工作按照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编办负责督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落实 “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制定 “三定”规定,务于315日前报回县编办。“三定”规定经县编委审定和县委、县政府同意后,要尽快组织实施。各部门“三定”工作要在3月底基木完成。

五、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的,按一个机构上报“三定”规定。

本实施意见由县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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