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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来源: 政府办   日期: 2010-01-25

 

 

临政办发[200956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临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李小平   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副指挥长:刘建树   县政府办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众民   县民政局局长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经济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文物旅游局、县安监局、山西省通信公司临县分公司、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临县分公司、县气象局、县电力公司,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为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组织指挥。

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的文件、简报,负责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人民政府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督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3.2.3  “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防工作落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人民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制。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的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的有关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的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职责

6.1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应急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6.2 抢险救灾组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

6.3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利、环保、民政、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6.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药监、卫生监督、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急救准备工作,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等,防止灾后爆发疫情。

6.5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电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6  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发改、粮食、救灾办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地质灾害的善后工作。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安监、广播、救灾、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适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针对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及随时变化的情况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部。

6.8  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涌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县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只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得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国土  灾害  预案  通知

    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法院,检察院,县政府各县长(助理),办公室各主任。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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