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县委员会 临县人大常委会 临县人民政府 政协临县委员会      
中文简体 繁体 Enlish
本网首页
临县新闻
临县概况
组织机构
公文公报
党政信息
法律法规
人事任免
服务大厅
在线互动
招商引资
招标采购
经济动态
专题报道
临县年鉴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电话   法律法规
科普宣教   工作职责
公民办事服务
婚姻生育   户籍护照
文化教育   人事人才
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消费维权
公安司法   交通管理
土地房产   兵役转业
社会救助   死亡殡葬
法律咨询   医院学校
开办设立   企业准营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
年检年审   企业纳税
市场监管   安全防护
质量监督   中小企业服务
旅游景点   宾馆酒店
旅行社   交通指南
出入境管理    
  煤炭行业 焦炭行业
  发电行业 建材行业
  化工行业 餐饮行业
  物流行业 养殖行业
  装备制造行业
  小杂粮加工行业
  房地产行业
  红枣加工行业
  其他行业
用 户
密 码
 
   
当前位置:
   
 

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政府办   日期: 2010-01-25

 

临气办发[2009]12

 

临县气象局

关于印发《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报   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现将《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报,请予备案。

 

 

 

OO九年八月十日    

 

 

 

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吕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次生灾害应急处置。

1.3.2  本县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1.4.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

1.4.3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4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气象局局长;成员:气象局、政府应急办、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中心、安监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武警队分管领导。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气象局,主任由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

2.2.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执行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政府应急办:负责各部门之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受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和发布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乡(镇、街道办)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财政局:负责安排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建设局:负责城市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县政设施的防灾检查工作。

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公路畅通,并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信息,对水利工程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牧业生产等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广电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负责通信线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气象信息;负责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电信资源;当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武警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2.4  县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3 应急指挥场所

在气象局设立指挥中心,通过气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设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救灾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收集任务。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要在原有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开展高速公路气象灾害监测、铁路交通气象灾害监测、输电线路气象灾害监测、森林气象灾害监测、气象衍生地质灾害监测等;要建设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系统,以便为现场救灾救援开展气象保障服务。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县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形成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1  Ⅳ级预警(蓝色)。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暴雨。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或者已经达到并可能持续,或降雨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引发洪水、农村内涝、城市积涝、小型地质灾害等;

——主要河流堤防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主要水库可能(或已经)出现险情;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死亡12人、受伤30人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降雪。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或降雪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持续: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

——对交通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

(3)寒潮。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或受强冷空气的影响,大部分区域的最低气温在过去24小时内已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在0以下,最低气温还将继续下降。

(4)大风。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未来24小时内能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或预报有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大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5)沙尘暴。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沙尘暴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预报24小时内有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3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沙尘暴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造成12人死亡,并可能持续。

(6)低温。气象局预计受低温影响,可能(或已经)形成冷害,对农作物产量影响特别严重,形成10万亩以上农作物受害,并造成农作物减产20%以下。

(7)高温。气象台预计需要发布高温预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最高气温已经达到37°C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预报未来48小时内仍将持续37°C以上强度高温,或该高温强度范围会进一步发展;

——可能(或已经)造成供水、供电紧张,高温仍将持续;

——24小时内,有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高温仍将持续。

(8)干旱。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干旱橙色或以上预警信号,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综合气象干旱等级可能(或已经)达到重旱等级,且预报未来7天以上情况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农田、人畜缺水比较严重,干旱仍将持续;

——可能(或已经)对城市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干旱仍将持续。

(9)雷电。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雷电预警,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0)冰雹。气象局预计将出现较强冰雹天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已经出现冰雹天气造成人员死亡达12人,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预计未来48小时有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12)雾。气象局预计需要发布大雾预警,预计有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大于100的雾;或大雾已经造成较大的影响,主要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未来仍将持续。

(13)由转折性天气可能(或已经)引发疾病爆发、传播,且有加剧趋势。

(14)因气象条件可能(或已经)造成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未来仍有影响。

(15)其它符合气象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启动Ⅳ级预警的情况。

3.4.2    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

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1  四级响应(蓝色)。当达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当达到三级响应(黄色)、二级响应(橙色)、一级响应(红色)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基本应急响应

4.2.1  县气象局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和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各公共媒体及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广场、车站、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气象灾害,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联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4.2.4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4.2.5 气象灾情信息实行直报制度。灾情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详细灾情,24小时内上报灾情的调查评估结果。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2.6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  应急值守

4.3.1  预案启动后,气象局全局人员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气象局报告。

4.3.2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要求,开展应对处置。

4.6  应急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8  气象灾害调查

4.8.1  气象局会同民政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

4.8.2  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民政局。

4.9  新闻报道

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的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结束后,县政府及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3  气象灾害应急总结与提高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市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市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通信保障

以气象局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可以接收综合气象信息、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县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建立气象局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6.1.2  信息保障

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县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气象局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  装备保障

气象局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所需。

6.2.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6.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时做好道路的清障及修复工作和救灾物资、人员及灾民的运输,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需要。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7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2.8  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2.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种类指示标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县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课堂、版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7.2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多发的暴雨(雪)、大雾、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衍生及次生气象灾害等,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2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由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灾害 预案 报告

  报:王润奎副县长,刘建树主任。

 抄送:各成员单位。

 临县气象局办公室        2009810印发 

 
相关文章链接
     
主办:中共临县县委 临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临县门户网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山西省临县南关街4号 邮政编码:033200 客服中心电话:0358-442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