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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政府办   日期: 2010-01-25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确保全县经济金融安全。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因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或金融机构退出而导致的辖区金融机构出现严重支付缺口、群众挤提存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金融突发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或开办金融业务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案件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因计算机系统大面积发生故障等引起的严重危害;危及金融机构财产、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危及辖区金融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条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1
、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公安局、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政府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临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需要,成立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临县支行。
   
组长:临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政府领导同志

成员单位: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宣传部、银监办
   
各成员单位指定1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的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
、上述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1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
、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
、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并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同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
、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6
、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1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
、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
、督促、检查、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召集会议。
    5
、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
、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1
、财政局
   
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政府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2
、人民银行
   
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临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的批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政府、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
、银监办
   
及时启动银监办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政府、市银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
、县委宣传部
   
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县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辟谣工作;加强对县内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5
、公安局
   
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九条 预防预警机制

1、银监办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上级机关,抄送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每半年、全年向人民银行临县支行通报监管报告和监管信息。
    2
、人民银行临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县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3
、各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每半年、全年向人民银行临县支行上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据此对辖区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  预防预警行动
   
银监办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县政府、上级机关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临县支行。人民银行临县支行在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第四章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
、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辖区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
、对辖区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
、所涉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
、所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Ⅰ级响应
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县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及时成立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决策及应急措施
    1
、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
、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案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
、人民银行临县支行、财政局、银监办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县政府的授权及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第十六条  落实措施
    1
、正式处置方案经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
、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报请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准备后,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并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
、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手段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政府负责。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Ⅱ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制订处置方案。

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报请县政府指派协调机构进行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  Ⅲ级响应
    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
    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临县支行和县政府。
    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银监办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3小时上报县政府、上级机关,通报人民银行临县支行,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3
、人民银行临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政府和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
    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撤消(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与总结
    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临县支行。
    2
、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
    3
、监管部门应针对金融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与处罚
    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审计
    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
、人民银行临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畅通。
2
、各成员单位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
、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文电运转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  技术保障
    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短缺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保障
    1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3
、政府各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临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金融  应急预案  通知

    报: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县政府各县长、助理,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法院,检察院,办公室各主任。

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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